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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3歲先心病女兒扔民政局 受審時堅稱養不起
“孩子有病,我沒能力撫養她,就想把她送孤兒院。”30歲男子張強(化名)離異后帶著不滿3歲且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生活。在向民政局咨詢是否能將孩子送到孤兒院被拒后,張強將孩子遺棄在民政局。昨天,張強因涉嫌遺棄罪在順義法院受審。
■案情
父親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今年3月9日11時左右,順義仁和派出所接到順義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報警稱,在民政局一層走廊發現一名被遺棄的幼童,接警后民警趕到現場。案發第二天,男子張強到派出所投案,要求領回自己的女兒。
據了解,張強與前妻離婚后獨自撫養不滿3周歲且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因生活困難,張強于3月9日上午帶著女兒來到順義區民政局,向工作人員咨詢自己無力撫養女兒,是否可以將女兒送至孤兒院。
工作人員向其回復該情況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請辦理低保從而獲得孩子看病的錢。可張強并未申請辦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備,將女兒放在民政局一層樓道咨詢室門口后離開。事后,工作人員報警。
民政局工作人員在證言中稱,事發當天他在一樓辦公室,一名男子帶著小女孩進來,說女兒養不起,想送孤兒院,“我讓他到二層福利科問問。20分鐘后,我發現小女孩在辦公室門外的走廊里,因沒找到她的爸爸,我就報警了”。
此前,張強供述,他把孩子扔在民政局,后來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民政局撿到一名小女孩的事情傳開了,“有朋友認出是我的孩子告訴了我,我當時也想孩子了,就去了派出所領孩子”。
■庭審
男子情緒激動欲打記者
昨天上午,張強因涉嫌遺棄罪在順義法院受審。公訴機關認為,張強對年幼、患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應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張強之前已經取保候審。昨天早上,他將女兒送到幼兒園后來到法院受審。進入法庭后,張強看到有多家媒體旁聽,隨后轉身走出法庭,表示不愿意再進入法庭。經法官做工作后,張強才走進法庭。
庭審中,一家媒體攝影記者進行拍照。張強情緒激動,從椅子上站起欲拿起話筒砸向該記者,被法官制止。
稱沒能力和耐心養孩子
去年年底,張強與妻子離婚。按照協議,孩子跟張強,孩子母親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張強和孩子住在兩室一廳的回遷房內,其中一間出租,房租加上前妻支付的撫養費,每個月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他說,這些錢根本不夠花,“孩子還小不能上幼兒園,我需要整天照顧而不能工作”。
“除了我媽和我前妻,我沒有其他親人了,所以只有我一個人帶孩子。”張強供述稱,在他2歲時父親離世,母親改嫁,他跟隨養父母生活了一段時間,“我跟母親感情不深,已經斷絕關系了,后來我有孩子了找過母親,母親也不管孩子”。
“我沒有能力也沒有耐心撫養女兒,我想把她送到孤兒院。”張強稱,他帶著女兒去民政局咨詢,想把孩子送到孤兒院撫養,被拒絕后很生氣,因此就把女兒扔在了民政局,“我當時很煩,但我認為這并不是遺棄罪”。
檢方建議對其從重處罰
庭審中,當公訴人問他,“作為父親,撫養孩子是你應盡的義務。你現在對孩子未來的撫養有什么意見?”張強回答,“想把孩子送孤兒院。”對此,張強說道,隨著孩子慢慢長大,他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幼兒園教的英語單詞我都不會,以后也教不了,還有她也不好好吃飯,我真沒有養孩子這耐心”。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其遇到的困難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不能成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理由,客觀上沒有不能履行義務的事實。雖然被告人構成自首,但其當庭仍堅持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建議法院酌情從重處罰,在兩年至兩年半的幅度內量刑。
庭審最后,張強仍堅稱“我沒有能力,我不養這個孩子。”此案將擇日宣判。
■說法
如父母都不愿撫養法院可指定撫養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本案中,孩子父親明知自己應履行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無論理由為何均應認定為遺棄罪。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勞動能力如何,也無論是否愿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不能放棄。
韓驍稱,本案中,孩子父親不盡撫養義務,孩子母親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如果父母雙方都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法院可以指定實際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訴訟,比如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及其他近親屬,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張支付撫養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張強 孩子 撫養 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