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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魚塘不辦養殖證濫用獸藥 養殖戶稱不吃自養魚
天津濱海新區一魚塘周圍隨處可見散落的藥瓶。
11月26日,天津濱海新區一個私人魚塘正在注水。
11月26日,天津濱海新區一處魚塘岸邊遍布空藥瓶等垃圾。本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大路
陳明(化名)站在已經干涸的魚塘前,滿不在乎地說,“你說哪個魚塘不用藥?不用的話,還有活魚嗎?”
11月底,天津塘沽周圍的過百魚塘有些荒蕪,堤岸上丟棄的空藥瓶已經發黃。陳明的魚塘從魚苗放進去那一刻,就要撒藥,中間還要投放消毒藥、抗生素,隔兩個月還得增加改善水質的藥。一年七八次的魚藥使用,一次就得撒下去30多箱。
早在月初,此地的大部分魚塘就已經出魚,通過魚販子的貨車進入批發市場。而養殖戶陳明卻沒有吃過一條自己養殖的魚,“我們不吃自己養的魚。”
失控的養殖
30多歲的陳明在天津塘沽地區有著60多畝的魚塘,可產兩三萬斤魚。最熱鬧的時候要屬中秋節前后,出魚時,熱鬧得跟過年似的,卡車排著隊進出。
四五斤的草魚、鯉魚活蹦亂跳,一躍蹦出一米高,跟著魚販子運往天津市區及周邊省市。
中秋節過后,這一年的收成算完成大半。一進11月,魚塘會將水抽干或是直接用大網拉,將最后收獲的魚都交給魚販子。
11月26日,沿著塘沽四道橋往東麗大道,一路上大量魚塘大多已經干涸,水底結著薄冰,四周枯草環繞。泡得發黑的塑料袋、飲料瓶等各種垃圾混雜在草叢中。
陳明的魚塘是自家的,沒有任何“證書”,也未向當地工商或漁業等任何部門備案。“不知去哪兒備案,也沒人來查過。”
另有多名轉包魚塘養殖者證實,在當地,承包魚塘只需要簽訂承包合同,并不需要申請任何執照。
“或是自己的池子或是承包別人的池子,買了魚苗放進去,長大了賣就行。”多家魚塘養殖戶都稱,經營魚塘不需要任何手續,也沒人管。
養殖戶所說的不用辦證,在天津塘沽個體養殖戶中普遍存在。28日下午,新京報記者以養殖戶身份致電塘沽水產局,養殖科工作人員稱,塘沽這邊大部分個人承包的魚塘,都沒有辦《養殖證》。
這位工作人員介紹,一般情況下,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魚塘不需要《養殖證》,只要和村里簽訂合同就行,沒有強制規定要辦證。
按照《天津市漁業管理條例》規定,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承包人依據承包合同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取養殖證。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副會長崔和介紹,魚塘承包需要有養殖證,當地政府審批,一般在政府規劃內的魚塘才會承包出去。
魚兒撒歡兒的秘密
養殖戶們最怕的就是魚生病,這時大量的殺菌劑、消毒劑、抗生素就一齊上陣。
冬日里的塘沽魚塘,死水般沉寂。方方正正的魚塘邊,遺棄著大量空藥瓶。
陳明的魚塘,每年春季開始放魚苗,每畝魚塘放1000尾,60畝就是60000尾,有草魚、鰱魚、鯉魚等。在陳明看來,如果池塘不用藥,魚生病了就會全部死光。
今年夏天,30℃的高溫里,陳明的數萬尾魚兒集體生了紅斑。
有著10幾年養殖經驗的漁民老李說,紅斑病一般發生在夏季,水體環境惡化,容易暴發此流行病。魚兒身上長滿紅斑,還會爛鰓。一般發生這種情況,不是魚塘水體過肥,就是水中的亞硝酸鹽超標,造成缺氧引起。
眼看著魚苗一天比一天蔫,養殖工人急得到處打聽救治辦法。最后在塘沽一家水產技術服務中心,買來恩諾沙星等獸藥,伴著魚飼料一遍遍撒下去。沒出幾日,魚苗又活泛起來,魚塘的魚有救了。
至于病愈的魚會不會有藥物殘留,陳明搖搖頭,他也不那么清楚,“一點吧,哪有不殘留的。”可也沒遇到相關部門到魚塘檢測過,對于藥物超標、殘留的問題,養殖戶也從未考慮過。
水產專家表示,魚類用藥都有殘留限量,例如恩諾星沙,可以治療畜禽及水產細菌性敗血病、爛鰓病、赤皮病等。如果超標,會使人嘔吐、腹痛、腹瀉,損害泌尿系統。
除了抗生素和獸藥,陳明說,他們還會給魚喂中藥和一些植物用的藥,“有沒有害,還真不知道。”
按照《天津市漁業管理條例》規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組織實施對水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防疫、檢疫工作;并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定期進行病原監測和調查,發現重大疫情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每年10月中到11月初,塘沽當地的魚塘就到了出魚的時節。這些用了藥的魚,最終會有魚販子來將魚收購,并流入市場。
同樣按照上述條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銷售前必須進行產地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
“從沒聽過魚還有檢疫合格證”,陳明說,出魚時,會有專門的魚販子來收魚,用車拉走,銷往天津的各個農貿市場及周邊省市農貿市場。
在這里的魚塘,魚養大了,就可以賣,有養殖戶說,即使用了“硝基呋喃、孔雀石綠”這些禁用獸藥,也不會有人知道。
湖南農業大學水產科學系主任江輝稱,水產養殖除了農業部禁用的孔雀石綠 等幾十種藥物,其他的獸藥也需要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不可濫用。
小魚塘一年難抽撿一次
2003年,農業部通過的《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對內容包括水產養殖用水、養殖生產、魚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等水產養殖過程規定了具體要求。
例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水產品銷售記錄》。“三項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對于養殖記錄,陳明說都在養殖戶心里,什么時候撒藥、投喂,什么時候出魚都憑經驗,根本沒聽說過什么《水產養殖記錄》。
陳明60多畝的魚塘,在養殖科工作人員眼里,“規模都太小了,可能一年都檢查不到一次”。
這名養殖科工作人員稱,水產局平時會有監管,主要圍繞“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水產部門也會對魚塘抽檢,但是不一定能抽到每個魚塘,抽檢頻率要看魚塘規模大小,規模越大,抽檢頻率越高,規模小可能一年都抽檢不到一次。
具體抽檢是由水產部門牽頭,街道或者村里配合。選好池塘后,水產部門派人去檢測。“檢測哪個小魚塘,都由村里安排,比如我們告訴他這次抽檢多少戶,他去安排。一年標準檢測會有七八十個,快速檢測五六百個。”
此外,每年都要發放宣傳材料,不要用禁用的藥,要是檢測到使用了禁藥的水產品流入市場,追查過來,“該罰款的罰款”,夠一定數額還會移交司法機關。
對魚藥的用量,他說,養殖部門不做具體規定,只要不是禁用藥,就可以用,而且藥品都有說明書,按照說明書,注意休藥期就行。
記者了解到,休藥期是指“最后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時間”。有些藥物雖允許使用,但它在魚體內吸收、消除要有一個過程,所以必須停止用藥一段時間后,魚才能食用,這就是休藥期制度。常用魚藥的休藥期5到42天不等。
前述養殖科工作人員說,“在休藥期內就把魚賣了,也有可能,藥用多了,會有一定殘留,只要不用禁用藥,問題都不大。”
“經過休藥期的養殖魚進入市場也需要準入證明。”崔和介紹,比如委托第三方或當地監管部門出具檢測報告。合格后,才可進入市場流通。
新京報記者 趙吉翔
編輯:曾珂
關鍵詞:養殖證 魚塘 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