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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央廣網西寧11月27日消息(記者葛修遠)青海省政府近日制定下發《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對因工作監管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留守兒童收到侵害至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意見》在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上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強制報告的主體。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牧、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等情況要想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舉報侵害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線索。二是明確了應急處置及監護干預工作流程。留守兒童各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相關部門要協助形成合力,堅持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保護和安置,依法受理和懲處各類侵害留守兒童權益的罪犯,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要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監護人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評估幫扶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對于留守兒童遭受侵害的通報后,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
該《意見》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責任,嚴格督查考核,加大追責力度。通過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及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源頭預防機制,逐步形成全省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留守 農村 牧區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