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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得減刑”的從嚴規定。
此外,《規定》明確,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此次出臺的《規定》是對2012年7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修改完善。該司法解釋目前實施才四年,為何短期內又進行較大幅度修改?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給出了三點原因。
第一,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后,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而這次新出臺的《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落實中央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工作的部署。
第二,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于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還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些規定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三,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減刑、假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例如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問題等,而《規定》的出臺就是要回應遇到的這些突出問題。
編輯:曾珂
關鍵詞: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 不得再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