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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遇欺詐可要求3倍賠償
“雙11”剛剛過去,就有網友在購物時遭遇電商欺詐,明明標注了降價的商品,付款時卻發現價格上漲甚至恢復原價。市一中院法官提醒:遭遇這種情況,消費者可要求退貨并索3倍賠償。
市一中院曾有這樣一個案例:小張在瀏覽網頁時發現,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原價128元的充電器標價68元,便把該充電器加入了購物車,并在第二天就購物車中包括充電器在內的商品支付了貨款。隨后,小張在查詢購物信息時無意中發現充電器的價格為98元,因此訴至法院,以該電子商務公司欺詐為由要求賠償500元。對此,該電子商務公司則辯稱,充電器的價格實際為98元,因工作人員失誤標注成了68元。
庭審時,該電子商務公司并未提交員工誤標價格的有效證據證明。法院認定電子商務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若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則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則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并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網購 欺詐 3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