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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宮是否出版侵權沒必要往政治上扯
[是一個涉及專業判斷問題的法律事件,兩岸各方不妨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專業,通過溝通交流或者法律途徑解決]
據報道,因認為北京故宮博物院出版《故宮畫譜》收錄臺北故宮博物院珍藏的《溪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但未獲得其授權,臺北故宮擬向北京故宮提起訴訟。
去年10月,臺灣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提出,北京故宮出版《故宮畫譜》中的《溪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圖檔是北京故宮自行掃描 臺北故宮的出版物,臺北故宮先函請北京故宮補辦圖像授權,但多次致電北京故宮卻未得到令其滿意的回復。遂根據律師建議委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遵照《海峽 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規定的協調處理機制,與國家版權局進行溝通。國家版權局表示,書畫文物照片的原創性非該局認定事項,建議臺北故宮提起訴訟確認著作權存在,也建議臺北故宮可與北京故宮建立溝通機制,以解決爭議。
這個消息乍一看不免令人生疑,這幾幅名作都是幾百年前的作品,作者早已作古,既然是文物應該是早就超出了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怎么主張起著作權來了?如果沒有著作權保護,那么國家版權局為什么不直接駁回?超過保護期作品真的可以隨便用嗎?
我國大陸著作權法與臺灣著作權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法律原理應該還是相通的。大陸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與版權通用,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 作財產權兩種權利,具體民事權利項目及內容可能兩岸有差異。雖然著作權法的漢字大部分人都認識,但其實著作權法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樣簡單,而是非常復雜 專業的。可能一般人看不懂這短短消息里面的奧妙,需要抽絲剝繭,一點一點分析。
首先,文物字畫本身由于超出著作權保護期限,因此對文物字畫本身一般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身權,例如署名權等,如果受到侵害,則不受保 護期限限制。比如王羲之的書法永遠是他的,雖然現在可以出版、臨摹、拍照,用不著追查家譜向后代付版稅,但誰也不能篡改或者張冠李戴。即使退一步,就算可 以主張版權保護,但臺北故宮也不一定有權提起訴訟,因為收藏者(字畫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合法持有者)享有的是字畫本身的財產權,而不是版權,就像你買了一本 書,書當然是你的,可內容的版權還是作者的。不能說圖書館珍藏了數以萬計的圖書典籍,則這些作品的著作權都歸圖書館所有了。
其次,文物字畫可以通過法律設計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但北京故宮若屬于自行拍攝、出版字畫則不構成侵權。
文物字畫雖然不受版權保護,但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可以隨便用,尤其是商業使用,仍需謹慎行事,防止侵權,這又是為什么呢?因為文物原件珍藏于博 物館,通常見到的一般是文物的照片、臨摹作品、仿制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品,而對文物字畫拍攝的照片則屬于攝影作品,是版權保護的對象,臨摹字畫的作品, 屬于臨摹者的作品,也受版權保護。所以,文物合法持有者可以通過諸如此類的法律設計達到保護的目的。下次你到博物館參觀看到“不準拍照”的提示,也就能理 解為什么了:除了保護文物不受閃光燈傷害的物理學需要,法律層面其實也不為無因。
仔細看國家版權局的回復可以看出,文物照片有無版權不是版權局的職責,而是法院通過訴訟裁判的事項,版權局對于文物本身和文物照片是分得清清楚 楚的。說的是文物照片,而不是文物本身。臺北故宮博物院主張的卻是文物畫作本身,而不是照片。這就是版權局無奈建議他們訴訟由法院公斷的根本原因。
對于故宮博物院出版的文物字畫,可能是用別人的照片,也可能是自己拍攝或者合法獲得許可的攝影作品。如果臺北故宮博物院堅持認為北京故宮博物院 的出版物涉嫌侵權,不妨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訟。是以自己收藏珍品名畫的收藏者合法持有人主張對文物作品本身的著作權,還是主張對文物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將是天壤之別。以自己持有文物原件起訴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如果主張后者,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原告要對自己對圖片享有著作權提供證據。國家版 權局不愧為專業機關,其答復是專業的。是否能舉出證明享有版權的作品權利來源證據和證明被告出版物侵權的證據,將是臺北故宮博物院是否能贏得訴訟的關鍵。
綜上所述,本次臺北故宮博物院提出的所謂北京故宮博物院出版館藏名畫涉嫌侵權一事,是一個涉及專業判斷問題的法律事件,兩岸各方不妨遵守法治精 神,尊重專業,通過溝通交流或者法律途徑解決,完全沒必要往政治上牽扯。保護知識產權是無可辯駁的、永遠正確的主張,但若脫離了專業精神和法治渠道,就會 淪為輿論攻訐的道具。
(作者系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陳佳
關鍵詞:北京故宮 是否出版侵權 沒必要往政治上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