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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四川省委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的提案
科研院校是開展科研活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中堅力量,我省科研院校擁有豐富的科研資源、雄厚的科技人才儲備,在研發機構數量、研發經費投入、發明專利申請、擁有有效發明專利等居西部前列,但其豐富的資源并沒有得到充分轉化應用,科研成果與市場需求脫節問題比較嚴重,對GDP的貢獻率較低。
問題表現在:
1、 科技立項制度缺乏市場導向
課題立項基本上由各學科專家決定選題。科研選題大多很少考慮項目是否是市場所需,能否產業轉化或轉化效益。而是以能否拿到項目、獲得科研經費、是否容易完成和結題等為首要考慮。
2、 科研考核評價重理論輕應用
科技成果評價多數停留在學術性、前沿性層面,而不太看重實用性、市場性。現行的成果獎勵政策基本上沒有將成果應用作為重要評審標準。對科研院校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也主要是以其發表論文、出版專著、成果鑒定評價結果等為標準,較少考慮市場適用性。
3、 科研成果轉化主體缺乏動力
一是由于職務發明的科技成果歸單位所有,發明人難以獲得相稱的經濟報酬,沒動力搞產業轉化。二是科研院校不愿承擔科研成果轉化風險,擔心追究國有資產流失責任,缺乏科研成果產業轉化動力。
4、 立法不配套,司法保護力度亟待提高
現行科技政策規定中,省級層面規定的法律效力層次和穩定性偏低,而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缺乏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規定。科技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不足,立法進程滯后于科技轉化需要。在司法保護上,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高,舉證難,訴訟周期長,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不夠有力,賠償數額偏低等問題。
5、 政府對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方式有待改進
一是政府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橋梁作用未能很好發揮,專門的產學研合作服務平臺尚未建立;二是缺乏系統的科技服務體系,信息不對稱、科技資源配置分散、信息平臺及交易平臺搭建薄弱等問題尤為突出;三是缺乏對科技政策實施效果的有效監督與系統評估。
我省現行科技政策規定中,以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意見、通知、暫行規定、暫行辦法下發的比例較高,采用地方性法規形式的較少,致使整體法律效力層次和穩定性偏低。同時,科技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不足,缺乏一個居于龍頭地位的科技法律法規發揮統領作用。一些在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未能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立法進程滯后于科技發展的需要。同時,現有科技法規的規定大都比較原則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規中有大量應為模式,但缺乏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規定。
政府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橋梁作用未能很好發揮,專門的產學研合作服務平臺尚未建立,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較為落后,很難就市場之需和企業行業之所急,集中力量攻克技術難關。信息不對稱、科技資源配置分散、信息平臺及交易平臺搭建薄弱等問題尤為突出。
6、 科技服務市場不健全
一是科技服務能力有待提升。較多科技服務機構專業技術水平不足,僅能提供咨詢、中介等簡單服務。二是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機制和競價機制不健全。技術市場上缺乏權威、公正、合理的評估、價格發現機制,網絡競價機制也未真正建立。
建議:
1、 重構科研立項機制
將科技立項分為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兩類。技術開發型課題須由企業主導。企業建議立項,由相關學科專家在建議范圍內確定課題;企業承擔課題研發費用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技術優先轉讓權。
2、 重建科技成果考核評價機制
在考核指標中加入效益性指標,在評審主體中引入企業。按照課題立項分類確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對應用型科技成果,應加大科技成果中試、投入生產使用及收益等方面的指標權重。
3、 完善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制度機制
賦予科研院校依法享有科研成果支配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規定所有職務發明的收益分配按照科技人員、所在部門及學校進行等分。將科研成果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考核重要標準。建議增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獎。
4、 加強地方立法和司法保護
將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明確各主體法律責任,對不作為制定懲處措施。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簡化救濟程序;加強訴前保護,及時制止侵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保障原告權利;堅持全面賠償,加重侵權代價。
5、 改進政府科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強化政府在產學研合作中的服務功能,資助和支持建立各種形式的研發中心、研發聯盟或產業聯合項目,以此企業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向科研院校投放項目。在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上給予科研院校更大的自主權和政策支持。
6、 提升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機構能力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保障體系,開辟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完善相關財稅政策。促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引進專業人才。建議在專業性強、風險大的服務領域或薄弱環節以政府采購形式購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編輯:韓靜
關鍵詞:民建四川 科研成果 科技立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