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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將為八類無戶口人員落戶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近日,南京出臺《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決全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南京將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為八類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其中分別是:(一)已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中,已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常住戶口落戶時,需提供擬落戶地一方居民戶口簿;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結婚證,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說明。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落戶時,需提供擬落戶地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
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戶口人員實際生活、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備受關注的是,無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和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由其實際生活、居住地(或助養人戶籍地)公安機關登記后,采集DNA、指紋和照片,與公安部“打拐DNA數據庫”、“失蹤人員數據庫”進行NDA比對,不屬于被拐和失蹤人員的,由助養人進行公告60日后,可以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屬于非法收養,經查實有親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應將孩子送還親生父母處,并在親生父母處落戶。
對于原籍情況不明的無戶口人員,一律要采集DNA、指紋和照片,與公安部“打拐DNA數據庫”、“失蹤人員數據庫”進行DNA比對,不屬于被拐和失蹤人員的,同時未發現其登記過戶口或者其他戶籍信息的,可以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編輯:秦云
關鍵詞:南京 八類無戶口人員 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