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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公務員社會團體兼職不得超過一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8000字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意見明確了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并重,堅持積極穩妥推進。
意見明確社會組織發展目標是: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重點培育服務婦幼老人的社區社會組織
意見提出,鼓勵依托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
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將從嚴審批
意見要求,黨政領導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黨委常委會應定期聽社會組織工作匯報
意見強調,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要列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黨委常委會應該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匯報。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善社會組織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
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經黨中央批準,全國性重要社會組織可以設立黨組。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規模較大、成員較多或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可按規定選派黨組織書記。
登記審查
社會組織不得設地域性分支機構
意見要求,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
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活動地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民政部推動將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納入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規范。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黨政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準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準機關要嚴肅問責。
自身建設
可能引發社會風險應事先報告政府
意見提出,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意識,社會團體設立機構、發展會員要與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通過發布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聲譽評價等形式,引領和規范行業內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切實防止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的現象。
管理監督
要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意見強調,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要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
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完善社會組織清算、注銷制度,確保社會組織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扶持保障
中央擬重點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
意見要求,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相同的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積極向國際組織推薦具備國際視野的社會組織人才。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要將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有關表彰獎勵推薦范圍。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的意見。據新華社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公務員 社會團體 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