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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政協首次制定出臺《提案工作條例》
為充分發揮政協提案在促進全州經濟社會、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建設,日前,州政協十二屆常委會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首次制定出臺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該《條例》從總則、提案委員會、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審查和處理、提案的辦理、提案的督辦、提案工作的表彰、附則八方面制定了39條具體措施。
《條例》明確了不予立案的13種情形,包括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國家明令禁止以及有損國家、公眾利益的;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屬于學術研討的;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指名舉報的;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所提問題不屬于本級職權范圍的;一案多事、內容空泛、無具體建議的;其他不宜作為提案提出的。
《條例》強調,辦理好政協提案是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堅持提案辦理協商制度和“先協商后答復”的原則,認真辦理好提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五個月內辦結,特殊情況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編輯:薛鑫
關鍵詞:大理州政協 《提案工作條例》 政協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