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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光盤如無法出口需銷毀

2016年06月08日 13:58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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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陳多 攝  

中新網6月8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等三部門近日發布公告,公告要求,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的光盤如無法出口,不得申請內銷。由海關移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監督銷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光盤復制管理政策的公告,決定對光盤復制有關行政管理事項進行調整。

  關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光盤的辦理,公告指出,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只讀類光盤的,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樣品備案。經批準后,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開具“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批準證”。申請單位憑該批準證到商務部門辦理加工貿易審批業務;憑該批準證到進出口口岸海關辦理光盤的進出口驗放手續。所在地已進行相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地區,可憑該批準證直接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同時,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的光盤(包括純光盤產品和配套光盤產品)如無法出口,不得申請內銷。由海關移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監督銷毀,并向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海關憑該證明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關于赴境外加工光盤類產品并返回境內的辦理,公告表示,境內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電子出版物赴境外加工光盤類產品(含黑膠唱片)并返回境內的,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擬入境產品的內容進行備案。備案后,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赴境外加工光盤進口備案證明》(以下簡稱《進口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2)。出版單位向海關辦理赴境外加工并返回國內光盤類產品(商品編碼為85234990.00或85238011.00)進口報關納稅手續時,須交驗《進口備案證明》,海關按現行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公告強調,《進口備案證明》所列申請單位應與進口貨物報關單收發貨人或消費使用單位一致;所進口光盤“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內容應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相應內容一致;報關進口數量應當在申請進口數量范圍之內。《進口備案證明》實行“一批一證”管理,每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僅適用一份《進口備案證明》;《進口備案證明》僅限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原監管證件代碼“Z”中證件名稱增加《進口備案證明》,申報單位按照現行申報規范填報。

  委托境外加工的光盤入境后,須在15日內向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寄送樣盤備案。

  此外,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批準證和《赴境外加工光盤入境備案證明》由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附件格式進行印制。其他有關光盤復制政策管理措施,繼續按《復制管理辦法》(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執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加工貿易 進出口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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