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爭鳴 爭鳴
“買房送老婆”的廣告語也該受處罰
“買房送老婆!”五一期間,江蘇宿遷市泗洪縣街頭的某樓盤,在城區宣傳時打出了這樣一則吸人眼球的廣告。雖然該樓盤一位工作人員解釋,這條廣告詞的真正意思是“買房子送給老婆”,但記者在采訪時卻發現,許多看了這則廣告的人,最初的理解都是“買房就送個老婆”。(5月4日《現代快報》)
語不驚人誓不休,廣告常有“奇葩詞”。一句“買房送老婆”的噱頭宣傳語,可謂玩的就是“誤解”,炒的就是“醒目”,或許始作俑者還暗暗期待過,要是吸引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而“幫”著傳播開來,那就更是求之不得、正中下懷了。現在看來,確也如愿以償,都被實現得差不多了。而我則要說,“買房送老婆”還需“送處罰”。
“買房送老婆”當然不可能真正送老婆,但凡思維正常的看客,回過神來應該會想到,這無非是廣告發布者在宣傳促銷中搞的“歧義手法”。不過,即便這句廣告語可以解釋為“買房子送給老婆”,人們依然還可以吹毛求疵:你咋確定必然送給老婆,我要送給爹媽或其他親朋不行么?再有,正如有網友所戲稱的,廣告語中漏的不見得是個“給”字,而是最后面的那個“餅”字也可能啊?
有人說,這種自以為妙、自作聰明的“歧義廣告”,幸虧是在國內玩玩,若是換到某些國家去任性發布,看不被眾多消費者告得傾家蕩產。而其實,現如今的新《廣告法》,也已對各種使用不規范用語的廣告宣傳,有了更加明確和嚴厲的處罰條款。且不說絕對化的如“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使用之后一經發現就可20萬元起罰,像前述這樣的“空頭承諾”,同樣不符合相關規定。那么,有了媒體的“廣而告之”,監管部門還會不聞風而至、查證亮劍嗎?
廣告面向大眾,“買房送老婆”的滑頭措辭,對成年人來講或許還有那么點有趣,但讓那些少不更事的孩子看到之后,是不是還能“自我糾錯”、“主動修正”為是“送給老婆”的真實意思呢?由此而論,這則“噱頭廣告”的發布,已不僅僅是嘩眾取寵那么簡單,它對未成年的孩子們來說,倒是的的確確會有誤導之憂和誤教之害了。僅憑這一點,咎由自取也是毫不冤枉了。
應該說,廣告創意聯系著文化內涵和企業形象。出類拔萃的廣告用語和廣告作品,其實也有助于提升宣傳對象的品牌價值。但實話實說,像“買房送老婆”這樣的粗鄙之作,則根本不可能讓人產生多少的美好聯想,倒有可能,因著對這種“淺薄創意”的皺眉反感,同時也不再對促銷商品有較好印象了。如此這般,豈非弄巧成拙、太不劃算矣。
“買房送老婆”還需“送處罰”。不管是就新《廣告法》中對使用不規范用語的相關處罰條款,或是它對社會公眾、尤其是少年兒童帶來的“歪曲誤導”,似乎都沒有讓其“下不為例”、“發布也就發布了”的從寬理由。而且,這則“誤導廣告”儼然也已“名聲在外”,要是還能有驚無險地逃過責罰,倒被試出了“法律牙齒”的不夠硬扎與有力。(司馬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買房送老婆 廣告語 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