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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將醫療機構列入公共場所
4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七次會議召開。記者從會上獲悉,常委會聽取了法制委員會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
關于醫療秩序是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據了解,《草案修改一稿》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的正常執業行為受法律保護。二審中有委員提出,該條款較為原則、內容簡單,應當明確維護醫療秩序的具體內容。經研究,《草案修改二稿》以列項的方式規定了禁止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市政府辦公廳來函提出,目前公安機關將醫療機構按照內保單位看待,沒有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不利于預防和打擊醫鬧、醫暴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建議在條例中明確將醫療機構列入公共場所的范疇。經研究,《草案修改二稿》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條)。這意味著,未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將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二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內容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后予以表決。(記者李天軍)
編輯:趙彥
關鍵詞:深圳 擬將醫療機構 列入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