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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軟件真處于法律“灰色地帶”嗎?

2016年04月28日 08:44 | 作者:周銘川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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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各種APP等租人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極大方便了賣淫者嫖娼者之間的性交易。據報道,記者暗訪發現,在10位女性出租者中,有4位愿意有償提供性服務,有1位是賣淫中介。

有人認為,這些租人平臺目前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租人平臺的法律責任。果真如此嗎?至少在刑法看來,未必毫無探討余地。

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該犯罪行為包括: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通訊群組;發布有關違法犯罪信息;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單位犯此罪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員工的刑事責任。

盡管從法條字面含義來看,租人平臺一般不會直接發布賣淫嫖娼信息,所以不能直接認定租人平臺構成此罪,但對于刑法的規定,必須根據刑法理論進行解釋。

由于很多租人平臺為了吸引、爭奪用戶,都會主動使用那些誘惑撩人的帶有強烈性暗示的詞語,比如“快來租我”上發布的一則信息,標題就叫“S身材你值得擁有”,該平臺還提供“叫床”服務,許多美女圖像都PS得性感妖魅。因此,一般來講,租人平臺對其平臺可能被賣淫者、嫖娼者用來發布相關信息,或許存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

如果租人平臺明知用戶可能在其平臺明示或暗示發布賣淫嫖娼信息,且明知用戶在線下可能從事賣淫嫖娼交易,仍允許潛在的賣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臺,這在刑法理論上,接近于利用互聯網發布違法信息的幫助犯。這種表面上看起來無罪無害的幫助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做“中立的幫助行為”。如果幫助者主觀上對對方的犯罪意圖有所認識,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對方實施犯罪,客觀上為對方實施犯罪提供了某種幫助,就可構成幫助犯。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受到相應懲處,而有意為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宜平臺的,恐怕也不該逍遙法外。

□周銘川(法律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租人 APP 租人平臺 賣淫 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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