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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尋求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間的平衡

2016年04月26日 15:32 | 作者:龍敏飛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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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月25日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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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瀕危動物分布大國,據不完全統計,僅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原產于中國的瀕危動物有120多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有257種,列入《中國瀕危動物紅皮書》的鳥類、兩棲爬行類和魚類有400種。而這些瀕危動物所面臨的問題,除了生態環境本身的惡化之外,還有就是人為的沒有節制的捕殺。這般現實下,提倡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是很緊迫的一種現實。

對此,我國早在1988年就出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隨后在2004年又進行了修正,初步構建起野生動物的保護網。如今,法律擬將再次修改,延伸了法律現有的規范:對殺害野生動物的后端鏈條——生產與經營進行了嚴格規范;對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進行了規范。法律的修改與完善,是對現有法律的及時補強,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若能落實到位,必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野生動物。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現實中,為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頻頻發生呢?比如被屢屢被媒體報道的“鳥殤”。一方面,自然是有市場就有需求,在一些地區,食用野生動物有著悠久的歷史,那另一些人,則會盡可能地滿足這些地區的需求,畢竟有利可圖;另一方面,則是如今的法律規范,已經不足以很好地保護好野生動物,因為其與時代的發展進步相比,的確已經有些落伍,比如野生動物需要保護的種類,其實還有擴容的空間。

不過,對于野生動物而言,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應該是平衡好“保護”與“利用”之間的平衡關系。所謂“保護”,就是對瀕危的野生動物劃定法律紅線,任何人都不得觸碰;所謂“利用”,就是在確保生態系統的平衡之后,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把野生動物作為藥品、保健品和食品進行使用。畢竟,不是所有的野生動物都是瀕危動物,一些野生動物的數量,一旦超過了一定的數量,便可能對人類的生產與帶來造成傷害。

如今的法律規定,是在尋求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之間的平衡,但也不乏一些人士建議,要全面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動物,這顯然是步入另一個極端了。無論是一刀切地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動物,還是對野生動物保護的不力,都是不科學的應對方式。我們要杜絕“不要讓我們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館里才見到今天的動物”這樣的情況,也應避免野生動物過多對人類生活生產帶來的傷害。唯有尋求到這背后的平衡,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的初衷與真諦。(龍敏飛)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野生動物保護法 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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