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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招聘”是變異的就業歧視
最近,鄭州一家文化公司招聘,要求應聘者要在簡歷中介紹自己的星座、血型,其中“總裁助理”崗位要求求職者為處女座或雙子座。今年剛從新鄉一高校畢業的應屆畢業生小胡,前幾天也遇到了類似的事。他在網絡求職時,看到一家很中意的企業,唯獨有一個條件不符合——只招處女座。(4月14日《河南商報》)
在企業招聘中,以屬相論成敗,以星座論英雄,并非個案。時下,多個地區均有企業以屬相或星座作為招聘限制條件。“屬相招聘”和“星座招聘”,這兩個新造的詞匯也不脛而走,即某些用人單位,根據十二生肖的命相關系或星座運勢來招聘員工,用屬相或星座相合相克來決定人才取舍??梢?,如今在少數地方某些企業,就業不僅是知識和能力的博弈,也是屬相和星座的競爭,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病態。
由于工作性質、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單位對應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可以理解的,應聘者也可以考慮根據不同單位的具體要求,去應聘適合自己的崗位。但這些特殊要求必須有一條底線,不能無視科學、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屬相、星座這些要素來評判一個人,既沒有科學依據,也過于絕對化,甚至有屬相、星座歧視的嫌疑。殊不知,屬相、星座歧視,雖然沒有乙肝歧視、性別歧視、相貌歧視等那么露骨,但確實屬于變異的就業歧視,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
雖然目前我國對屬相、星座歧視,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如果涉及到就業應聘的問題,就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找到反就業歧視的條文。比如,《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又如,《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如果勞動者在就業時,遭遇到了屬相歧視或星座歧視,要注意取得相應證據,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不過,從現實來看,僅靠勞動者個體維權,顯然難以從根本上改變就業歧視的現象,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上還應該更盡心。(張西流)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星座招聘 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