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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身份并非違法亂紀護身符

2016年03月28日 14:15 | 作者:舒 銳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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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應該是嚴肅的事情,旁聽席上的人應該遵守法庭紀律,甚至不能“發言”“提問”。但是,近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開庭時,旁聽席上的一男子對律師破口大罵甚至毆打,當天法院就開出了對打人者的司法拘留決定。但因其為區人大代表,對之拘留,必須要上報對應的人大常委會同意。當晚打人代表離開法院,此事暫無下文。(3月27日華商報)

法治社會的基本運行規則正在于,人們產生糾紛爭端時,放棄謾罵、毆打等暴力的私力救濟,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杜絕一切形式的違法暴力行為,是文明社會保持有序、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即便在普通場所,謾罵與毆打他人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觸及刑律。而法院更是所有社會主體說理論法的地方,象征著法律的尊嚴,負有維持法治社會有序運行的神圣職責。在法院實施違法暴力行為,既對他人人身權利進行了侵害,更妨礙了正常的法庭秩序。

正因此,法律對發生在法院里的暴力給予了專門的更嚴厲懲罰。《民事訴訟法》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之一,處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對于違法個人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還將構成擾亂法庭罪。

事實上,代表身份并非特權,更不是逃避國法的護身符。雖然《人大代表法》確定規定著,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大常務委員會許可,但是該法還規定著,常委會僅僅只是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

該名代表因不滿律師的發言意見,在法庭上公然違法打人,這顯然并非在執行職務行為,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于法有據,更不存在對人大代表的“打擊報復”。同時,根據《人大代表法》,代表有義務“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可以說,人大代表若是無視法庭紀律和國家法律,更應受到法律嚴懲。還須指出,打人代表稱其已經和被打律師達成了和解,但這并非普通的輕微治安案件,不僅侵犯了律師的人身權益,更是干擾了法庭記錄,妨礙了民事訴訟。可見,即便雙方已經“私了”,也并不能阻卻法律應有的處罰。

目前,該起事件已經受到社會公眾廣泛關注,不少群眾誤以為在法庭打人者因有著人大代表身份而“免疫”于法律。我們期望當地人大常委會能夠深刻意識到《人大代表法》保護的只是代表的依法履職行為,而并沒有袒護代表的違法行為。期待當地人大常委會能夠及早做出許可決定,讓法院依法做出的司法拘留決定能夠及時生效,還法律以尊嚴,給群眾以交代。(舒 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人大代表法庭打律師 蘭天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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