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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糾正冤假錯案呈現新特點
2015年,一系列有重大影響的冤假錯案得以糾正,彰顯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和魄力。檢察院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糾正冤假錯案、樹立司法權威過程中,不斷完善監督措施、創新工作機制,呈現諸多新特點,值得我們給予關注。
第一,強調對申訴主體及其代理律師申訴意見的審查工作,及時發現可能存在冤假錯案的線索。為尋求破解申訴難、申訴工作不透明等難題的可行路徑,檢察院在積極貫徹中央政法委《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精神的基礎上,細化出臺《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健全接收申訴主體及其代理律師提出申訴意見、處理申訴意見以及反饋處理意見的各項機制流程,重視對申訴權利的保障與救濟,推動申訴工作程序化進程,為有效發現存在冤假錯案的線索拓寬渠道,陳滿案等一批錯案就是通過審查申訴發現線索最終抗訴得到糾正的。
第二,不僅抗有罪判無罪、刑罰過輕案件,也抗無罪判有罪、量刑過重案件。以往檢察院提出二審抗訴或者再審抗訴,多是認為法院判決刑罰過輕或者認為法院的無罪判決有錯誤而提出,明顯反映出檢察院追求懲罰犯罪之訴訟目標的單一色彩。最近一段時期,檢察院已經更加注重對現有證據材料證明無罪而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件,或者認為法院判決過重的案件的抗訴工作。這是當下檢察機關再審抗訴的一個亮點。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的功能不但在于追究犯罪,而且在于履行維護法律公正適用的職責。在全國范圍內,檢察院在開展糾防冤假錯案工作過程中,越發強調注重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障而非僅僅著眼于打擊犯罪的目的。
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從馬樂案到陳滿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啟動再審程序,成為這些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另一大亮點。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享有提出抗訴的職權,但在過往實踐中幾乎沒有先例,2015年前述案件中這一職能真正得以落實、運用,在提高法律適用實效性的同時,更是對整個檢察系統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糾防冤假錯案發揮舉足輕重的示范引導作用。
不難看到,檢察院在糾正冤假錯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愈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價值和意義,在全面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檢察院履行檢察監督職責的新特點也將會逐漸成為檢察辦案工作新常態,為實現司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正當性提供實踐支撐。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陳佳
關鍵詞:檢察院 糾正冤假錯案 呈現新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