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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賣法”做生意 庭長再次確認基本屬實
湖濱區法院馮福勞與張俊國簽定的承諾書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中國之聲昨天報道了:河南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為了彌補當事人擔保車輛丟失的損失,與當事人簽下承諾書,約定訴訟費、執行費五五分成,或當事人給法院購買三輛車。當事人張先生說,這是法院“公開受賄”、“公然賣法”,此后他給法院送車、送餐券、送贊助費,但是法院并沒有履行承諾,導致自己和法院的“合伙生意”賠了本。
記者了解到,事件引起了河南省高院、三門峽市中院以及湖濱區主要領導的重視,湖濱區委政法委已牽頭成立聯合調查組,認真調查核實。而對于當事人反映給法院送車送贊助費一事,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馮庭長近日再次簽字確認:“本人經歷知道的事基本屬實。”
當事人張俊國與湖濱區法院發生的糾葛年頭久遠,至今足有18年,但就在兩個月前,2015年11月20號,已經退休的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福勞再次簽字,對于當事人張俊國反映的情況表示肯定,他寫下“本人經歷知道的事基本屬實”。
在這份馮福勞簽字的“情況反映”里,張俊國說他1998年交給湖濱區法院擔保的車輛無法追回,此后河南省某媒體進行報道,但報道并沒有播出。“新聞報道后,就讓我寫承諾書,把錄像錄音全毀了才有下文。當時院長帶著馮富勞,還有辦公室主任,一大堆人說情。”
作為“滅稿”的條件,2001年10月,由時任執行庭庭長馮福勞簽字,張俊國寫下“承諾書”,雙方約定張俊國到銀行聯系部分案件到區院訴訟執行,在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法院和張俊國各得50%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普桑,剩余的作為對張俊國的補償。
張俊國選擇后者,為了使自己在該院的一系列執行案件“審理、執行快速進行”,他給法院購買了一輛紅色的桑塔納2000,尾號豫M6348。多個信源證實,這輛車被法院使用了多年。
馮福勞告訴記者,這根本不用核實,到法院一問大家知道。
湖濱區法院辦公室現在負責后勤管理的鄭澤梅說,這輛車仍在張俊國名下,但保險是法院給買的,車就停在法院車庫。
張俊國通過法院信源得知,現執行二庭庭長曲俊國轉給民庭王武鵬約10萬元錢,購買了一輛尾號豫MA112的東南越野車。該車已經被法院辦理了合法手續。張俊國提供了一段去年9月與曲俊剛的通話錄音,質疑該車的資金來源于他系列案件的執行費。
張俊國詢問曲俊剛,王武鵬買的車的型號,曲俊剛告訴他是福建東南112,十幾萬。
湖濱區法院辦公室鄭澤敏說,這輛越野車在法院用了十多年,已經報廢。張俊國稱,他還以現金的方式給該法院立案庭提供贊助費12萬元。這些說法都得到了馮福勞的認可。張俊國認為,他給法院已經送出了三輛車的價值,但法院卻沒有把收回訴訟費和執行費約90多萬給自己。
實際上,訴訟費和執行費必須上交財政,而對于湖濱區法院承諾從中索要車輛或“五五分成”,時任執行庭庭長馮福勞說,沒有規定可以這么做,屬于嚴重違規。
按照張俊國和法院承諾書的約定,他花了近百萬從銀行輾轉購買了約一千萬的不良債務,希望法院能夠按照承諾,用他送上的小轎車,把案件執行到位,狠賺一筆,但2004年前后湖濱區法院主要領導變遷,事情就擱置了。張俊國買來的“打包債務”中,也包括張俊國一方與湖濱區城市住宅開發公司債務糾紛。這個案件由曾因張俊國擔保車輛丟失受到處分的馬軍亞擔任審判長,案件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被改判,令張俊國和法院的合伙關系徹底破裂。
張俊國說,處理車輛的時候,私下鬧了一些誤會。當時,法院處分馬軍亞時,他沒有提出回避。后來,馬軍亞改判。“本來是區院給張俊國的好處,現在好處沒撈到,又搭進去百八十萬。
和法院“合伙”,一方面當事人財迷心竅,另一方面法院則嚴重違規,知法犯法,“合伙”不僅不能共贏,或許最后兩敗俱傷。昨天下午,湖濱區法院官網回應稱,該院對于新聞縱橫的報道高度重視,及時向湖濱區委、上級法院進行了匯報。湖濱區委政法委已牽頭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張俊國反映的“承諾訴訟費分成”等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如果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無論涉及在職干警或退休人員,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從嚴處理,決不姑息。(記者 吳喆華)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法院“賣法”做生意 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