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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協管員被授"貼條權" 是變相執法還是公民舉報?

2016年01月13日 13:34 | 作者:王研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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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交通協管員被授“貼條權”再引爭議 是“變相執法”還是“公民舉報”?

今年起,昆明交通協管員開始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粘貼告知單。此消息一經當地交管部門發布,即引起爭議。事實上,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都飽受爭議。

快速增長的機動車與警力不足的現實矛盾能否構成充分理由?不具執法權的協管員貼條,是否屬于“公民舉報”?“實體正義”是否可以取代“程序正義”?


交通擁堵警力不足,授協管員“貼條權”?

昆明市民李光浩對協管員“貼條”此舉頗為不滿:“如果個別交警連違章停車這樣的事情都交給協管員處理,難逃懶政怠政之嫌。”

事實上,昆明并非全國首個授予協管員“貼條權”的城市,但這些城市推行該項舉措時也曾遭到質疑。2012年北京夏天暴雨過后,協管員給熄火“趴窩”車輛貼條的事引發過質疑,而在此前一年,還有北京車主為此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

“昆明交警”微信公眾號此次發布文章的最后一段話值得注意也頗耐人尋味:“懇請媒體單位給予支持和幫助,向社會進行正面的宣傳和引導,促進措施的實施和推進。”

為何一些城市明知會有質疑,仍有堅持推行協管員貼條的舉措?記者調查發現,迅速增長的機動車保有量與警力不足的矛盾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原因。

昆明市交警支隊法制處副處長趙文東介紹,到2015年12月,昆明市機動車保有量達215萬輛,比2005年增長了315%。而有限的城市泊位使違章停車成為近幾年群眾投訴的熱點和交警管理的難點。但10年間,昆明交警反而減少了3%,現有的1300多名交警,每天實際上路執勤的不到一半。


協管員不具執法權,交警回應屬“公民舉報”?

昆明交警在元旦前公布的協管員貼條舉措還未正式實施,就已經引發了質疑。

昆明市人大代表、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認為,拍照屬于調查取證,對于違章停車而言更是一項核心的執法內容,協管員采集圖像等于變相執法。

昆明市交警支隊回應稱,協管員貼違章停車告知單并不是罰單,也不是處罰,只是對違法行為記錄;協管員收集證據后將及時報告交警,經交警部門專業法制人員核實后確定違法行為的,發短信通知車主前往交警隊調查,違法情況屬實才會依法進行處罰,其性質和公民舉報違法的性質是一樣的。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也認為,協管員的行為是輔助執法,法理上沒有問題,畢竟拍照還要經過交警審核。“從執法機構人力有限的現狀看,禁止協管員輔助執法是不可能的。”

但鄭州法律工作者鄭榮敏指出,交通協管員的“告知”應該只是一種說明、解釋義務,而不是一種行政權力,不應帶有強制性;但日常的執法實踐中,交通協管員的貼條顯然是行政處罰程序之一的“告知”,具有一定行政強制性。

李春光也認為,舉報者只能提供線索,根據線索收集證據則應當由行政機關完成。協管員拍照記錄已不是簡單的舉報行為,而是承擔了本該由執法者完成的取證工作,而且是核心環節。但眾所周知,協管員是沒有執法權的。

早在2008年,時任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趙振華做客中國政府網時就指出,北京取消交通協管員貼條的權力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協管員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沒有處罰的權力,不是正式的執法人員。


“實體正義”能否取代“程序正義”?

業內人士認為,協管員貼條之爭的背后,實際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間的矛盾。

鄭州大學法律碩士康志軍指出,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時候,不但要審查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更要審查行政主體的權限依據和程序依據,任何越權行政、不按程序行政的行為,同樣會被法院確認為違法行為而予以撤銷。

他說,受傳統的計劃經濟影響,我國的行政執法部門多,亂執法、越權執法現象本就嚴重,加之一些行政部門以人員緊張或降低執法成本為由,聘請、雇用人員協助執法,這些協助執法人員往往直接參與執法行為,往往使得執法更加混亂。

“我們不能為了實體正義而忽略程序正義,僅看結果而不顧程序的執法,同樣與依法行政相背離。”他說。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昆明協管員并未如期上街“貼條”。對此趙文東說,昆明交警將謹慎推行該項舉措,挑選的是表現優異、素質高、有經驗的協管員,并經考試培訓和發放上崗證后才能上街“貼條”。(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交通協管員 貼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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