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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強拆醫院案,追責不能忘卻刑法
這些年來,強拆事件屢見不鮮,且強拆的劇情經常令人意想不到。幾天前發生在鄭州的這一次,則是索性把還在運營的醫院給推倒。1月7日上午,鄭州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遭多人強拆令人震驚,不僅造成3名工作人員受傷,而且令放射科和太平間受損,室內數字胃腸機、CT等多臺醫療設備被毀,太平間內有六具尸體被掩埋。
對于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早已作了明確規定。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還要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或者搬遷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眾多強拆事件正是發生在協議尚未達成之前。被拆遷房屋還在所有人的名下,無疑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盡管“釘子戶”長期堅守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但在這個時候,除非法院裁決強制執行,其他任何強拆造成的財產損毀都是對房產所有人權益的公然侵犯。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可能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一旦涉嫌犯罪,一般是要刑事追責優先的。而現實往往相反,一些拆遷單位只要有了拆遷許可,達不成協議的就可以霸王硬上弓,強制拆遷大不了賠點錢成了一些人的慣性思維。與此同時,只要不鬧出像山東平度那樣燒死村民的事,就很少啟動刑事追究程序。稍加分析,這樣的做法或許與現行法律規定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罰則”部分僅規定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規定具體拆遷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即便如此,這也只是一種誤解,因為任何人只要觸犯刑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明示無關。
從此次鄭州個案來看,強拆者首先直接造成醫院房屋、醫療設備等重大財產損毀,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鄭州市政府新聞辦10日發布的消息中“參與強拆的鉤機司機鄧某某被警方控制”大約是基于這一依據。但控制這一名司機顯然是不夠的。因為強拆不會是一個司機個人的事,更不可能是司機擅自為之。拆遷單位的負責人是否是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者值得認真調查。至于分管拆遷工作的征收辦負責人員,如果也參與其中,無論是教唆、協助,均應作為共同犯罪處理,而不只是免職的問題。如果沒有參與強拆,則要排除瀆職犯罪的可能。經歷了這么多年,強拆已不是一時、偶發的現象,如今強拆者還以不知道構成犯罪為借口更是說不過去的。
不僅如此,此次強拆醫院還造成太平間內六具尸體被掩埋,其影響亦十分惡劣。根據《刑法修正全案(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明知是醫院的太平間而暴力強拆,且掩埋尸體造成有尸體毀壞的,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鄭州強拆醫院案 涉嫌犯罪 刑事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