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東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處被告人李東生有期徒刑15年,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此前,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李東生提起公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等,為他人提供幫助,2007-2013年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98萬余元。(央視記者奚丹霓)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李東生受賄案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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