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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工招“生意”行賄黃金集團經理 自首獲輕判
2015年11月11日,毛某在法庭上受審認罪 資料圖/記者 曹博遠
為給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招來“生意”,53歲的長春黃金設計院首席工程師毛某,多次向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經理楊志剛贈予“好處費”共計120余萬。楊志剛案發后,在協助調查時,毛某主動供出上述秘密交易。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毛某的公司長春合鑫礦業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
案情
女高工招“生意” 行賄黃金集團經理
53歲的毛某是一名地質專業的女高級工程師,原為長春黃金設計院的首席工程師,與原中國黃金集團地質資源部的經理楊志剛是老同事。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間,毛某實際控制的長春合鑫礦業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礦山企業,在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地質資源部經理楊志剛(另案處理)賄賂款共計124.6萬元。
毛某于2014年9月25日被東城檢察院查獲歸案。
此外,毛某的同事、案發前在長春黃金設計院任技術經濟專業首席工程師的李某也因被控行賄罪在二中院受審。
起訴書指控,李某于2007年至2012年間,在承攬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楊志剛100萬余元。庭審時,李某對罪名表示認可,只對行賄的數額提出一些異議。
庭審
被告人:對方要一半好處費
庭審中,毛某表示認罪。
毛某稱,她原先與楊志剛是老同事,上世紀90年代初楊志剛被調到中國黃金集團工作。中國黃金集團和長春黃金設計院是上下級關系。因長春黃金設計院的效益不太好,楊志剛開始給她介紹一些項目設計方面的“活兒”,主要是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的資金獎勵項目,大概有十多個。國家專項資金項目負責人和礦山企業的聯系方式都是楊志剛給的。
毛某承認,合鑫公司實際上并無為企業做國家資源補償項目設計的資質,她在與楊志剛介紹來的企業簽署合同時,均“有償借用”其他單位資質。礦上的企業之所以選她,是因為都是楊志剛介紹的,她至少為11家企業申報過國家專項項目資金。
毛某說,楊志剛要50%的好處費,這個比例是楊志剛要的,“我開了一張銀行卡,每次事成都會往里存錢”。她還兩次給了楊志剛現金。她如果打款少于50%,對方會以其他理由要錢,比如說要買房子,或是家里老人病了。
毛某稱,2014年9月24日,在接到調查的電話后,她與同事李某一同抵京,并將犯罪事實如實交代,應認定自首。此外,辯護人提出,在行賄受賄的過程中,楊志剛有索賄情節。
受賄人證言: 向下屬企業推薦人 他們要給面子
楊志剛在證言中稱,他在規劃發展部、地質資源部任經理期間,負責組織中金集團下屬企業的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在初審環節擔任專家組組長。
楊志剛說,他向毛某推薦了內蒙古蘇尼特金曦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田林高龍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吉林海溝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遼寧五龍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鳳山縣宏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河南秦嶺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礦企,并向上述企業推薦了毛某。
楊志剛表示,“我是地質資源部的負責人,推薦的設計人,下屬企業要給面子,而且我就是專家,可以在評審過程中幫助疏通關系,確保項目順利通過評審。”在兩部委的評審中,他向專家打招呼,打高分通過評審。最終楊志剛推薦的這幾家企業都獲得了礦產資源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等資金。
楊志剛承認,毛某將錢匯到銀行卡里,他把卡交給了妻子使用,一部分買了房子,一部分買了黃金。
判決
因自首 獲輕判1年3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長春合鑫礦業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人的毛某,在承攬中國黃金集團下屬礦業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鑒于毛某具有自首情節,可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長春合鑫礦業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毛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記者 洪雪)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女高工行賄 黃金集團經理 自首獲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