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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失蹤19年是誰的責任?
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自訴案件,因案卷失蹤導致該案二審從1996年一直拖延到了2015年。定陶縣法院官微回應稱報道發(fā)表的次日就已找到該案卷宗,“經初步調查,造成案件擱置的原因是由于原案件承辦人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將卷宗移送二審法院”。二審再次發(fā)回重審后,定陶縣法院已于11月30日對該案作出判決:張良山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目前,判決已經生效。(12月19日 澎湃新聞網)
法官審案,離不開案卷,可誰能想到,案卷竟然莫明其妙失蹤了。奇怪的是,這一失蹤就是19年。現在經過媒體報道之后,居然一天就找到了。這該不該慶幸?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案卷之所以失蹤,是由于原案件承辦人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將卷宗移送二審法院。那么失蹤19年呢?又是誰的責任?
案卷丟失了,是大問題,但卻不是將案件擱置的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在發(fā)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一審法院5日內補齊。換言之,丟失了也是可以補救的,而時間只要5日即可,根本不需要等19年那么久。
案卷丟失了,為何要等19年?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這是需要處罰相關責任人的,而將案件擱置下來,恐怕是為了避免有人被責罰。當年該案的書記員,想必也是有一定的責任,可由于沒有追究責任,現在已經成為副院長了。
案卷丟失了19年,而經過媒體報道之后,一天就找到了,這意味著絕非找不到,而是不想找。這樣的責任又由誰來承擔?
法律的公正是需要法官維護的。可法官在斷案過程中,沒有責任心,明知道了錯了也不糾正,損害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僅僅是讓相關責任逍,更是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如此,還有誰會敬畏法律?還會有誰還相信法律?據了解,在新的判決書中,法院已經將張俊旗的名字改了過來。在此前的判決書中,張俊旗的名字被寫作了“張俊奇”。可見,法官的不負責任不只是體現在案卷丟失了。
案卷失蹤致案件19年未審, 媒體報道1天后即被找到,這不是什么喜事,重點關注是案卷失蹤19年,相關責任人都該受罰,而法院則需要堵住相關制度漏洞,不要再出現傷害法律公正的事。(郭文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陶縣人民法院 案卷失蹤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