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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槍下留人” 河南運毒農民死刑暫緩執行

2015年11月30日 21:16 | 作者:孫瑩 |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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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11月3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伙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時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話說叫“槍下留人”。王廣建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今天(30日)告訴記者,最高法已經委托中院依法調取新證據,將對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簡單回顧一下這個案件: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廣建,告訴他自己有一批貨在廣東,他租用了趙恩軍的運輸貨車,希望王廣建可以和趙恩軍輪流駕駛去廣東拉貨。王廣建上車后看見了杜某放在車里的加油錢、過路費2萬元和一部手機,之后他與趙恩軍駕車南下,而此時杜某也乘飛機先行去廣東等候。

第二天,車行至大廣高速汕頭一服務區附近,王廣建將杜某購買的裝有大量毒品的編織袋放入車內。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點半作用,兩人在濮范高速范縣收費站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杜某托運的所謂“貨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案件審理期間,王廣建一直稱自己不知道運輸的貨物是毒品。河南兩級法院以犯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廣建死刑。趙恩軍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準王廣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什么情況下發出了暫緩執行的通知?重新裁定意味著什么?

記者采訪了此案死刑復核階段的律師謝通祥,謝律師說,王廣建的家人找到他時,情況特別緊急,最高法院已經核準王廣建死刑了,并已向下級法院下發了核準死刑的裁定書,由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也已發到了下級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下級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天內交付執行,王廣建的家人在被法院告知準備見最后一面之前聯系我,所以情況非常緊急,王廣建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謝律師立即給最高法院打電話,申請暫緩執行,依據是一份錄音錄像,當時王廣建的家人和濮陽律師提供了一份錄音錄像的新證據,在這份錄音錄像中毒販親口說王廣建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面有毒品,所以謝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事實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結合王廣建此前檢舉他人立功的證明材料,這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因為情況緊急,人命關天,所以謝律師就給最高法院主管人員打電話請求暫緩執行死刑,最高法院相關領導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負責,經過研究也認為出現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依法需要暫緩執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級法院到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

后期謝律師又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提交了細心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王廣建死刑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經過最高法院審查后,認為新情況可能影響死刑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和撤銷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裁決繼續執行死刑,但是王廣建運輸毒品罪這個案子出現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并且王廣建還有重大檢舉立功表現,根據謝律師多年來從事死刑復核辯護的經驗,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會慎重研究后依法做出裁決的。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遲行刑?這種“槍下留人”的案件多嗎?記者也就此采訪了律師。

法律規定何種情形可以延遲行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1之規定,三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一是、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是、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是、罪犯正在懷孕。

此外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418條又增加了三種情況:

一是、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三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專門代理最高法院死刑復核案件律師業務的謝通祥律師表示,這么多年的過程中能夠感覺到暫緩執行死刑的情況還是非常罕見的,九年來他一共才申請了三個,但是死刑改判和撤銷死刑的案件相對于前些年有所增加,謝律師說他今年代理的成功案件就有許多,比較有名的像王倫業75歲死刑復核改判第一案,黃金大盜撤銷死刑等等,這些都是最高法院這幾年認真貫徹中央依法治國和少殺慎殺的精神的結果,這幾年死刑改判和糾正冤假錯案明顯增加,因為我國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權利方面也在逐步完善。(央廣網)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法槍下留人 運毒農民死刑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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