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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2年后上門認養父遭拒 被質疑是為征地補償款(圖)

2015年11月30日 14:26 |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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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12年后上門認養父遭拒 被質疑是為征地補償款

女子12年后上門認養父遭拒 被質疑是為征地補償款

圖為庭審現場。夏友峰 攝


多年杳無音信的女孩突然找上門來認養父,認親不成便打起了官司,訴訟求證“我是我”。而這一切又發生在當地征地拆遷補償之時,那么,養父的征地拆遷補償該有養女的份兒嗎?近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先要“證明‘我是我’”的拆遷補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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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電話,讓曹家亂了套

2014年深秋的一天,徐州市郊區一個叫曹永華的村民突然接到一個女子的電話,說自己是12年未見面的女兒。女兒突然要和自己見面,這是讓常人感覺既意外又激動的事情,可曹永華卻一點兒也激動不起來,似乎這個事情早在他的預料之中。更難理解的是,他懷疑面前這個女兒是假冒的。

今年53歲的曹永華告訴記者,那天他正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工,在接到電話見面后,他連喊幾聲養女的名字,她都沒有反應。

1985年,曹永華和一個叫張文榮的女子結婚。婚后兩人一直沒有自己的孩子。張文榮說,由于自己身體原因,和曹永華結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小孩,兩人經常矛盾不斷,就想抱養個小孩來緩解家庭矛盾。1990年3月,他們抱養了一個小女孩。可收養了這個小孩之后,曹、張兩人的矛盾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更加惡化。

時間到了1997年,收養的孩子已經7歲,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經法院調解,收養的孩子由曹永華來撫養。可畢竟這個孩子和自己已經生活了7年,張文榮放心不下,經常跑過來看孩子。張文榮了解到的情況讓她難以接受,曹永華說交不起學費,不讓孩子上學,讓孩子在家里干雜活。

這讓張文榮火冒三丈,她趁機把孩子給帶走了,并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由自己來撫養孩子。2000年,經過法院調解,監護權變更到了張文榮的名下。而當時的張文榮已經再婚,這個小孩也已經10歲了。

在這之后,曹永華也再次結婚成家,雙方過起了各自的小日子。雖說兩家住的并不算太遠,但整整12年間,曹永華和張文榮還有這個養女一直沒有見過面,兩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那么,12年后,一個自稱曹永華養女的女子為什么突然找到曹永華呢?而她的到來,將會在這兩家平靜的生活中掀起怎樣的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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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后,養女上門認親

突然來找曹永華的女子名叫許芳。許芳說,自己就是曹永華的養女蘇玫瑰,雖然她已經改名,且12年前離開曹永華的時候只有10歲,但仍然記得許多事情。她和曹永華見面重逢后,談起往事,都頗為感慨。畢竟在一起生活了10年,曹永華幾次掉下了眼淚。許芳說,剛開始的時候,她和曹永華談得還是蠻好的,只是到了后來,氣氛就慢慢的變了,曹永華可能猜到她回來找他的目的。

曹永華說,許芳回來找他的目的是為了一筆征地補償款。

原來,2014年10月,銅山區新莊村的土地上要建一個科技園,曹永華有七八畝地,土地補償款合計能拿到10多萬元。這讓曹永華在接到電話的那一刻,覺得既突然又在意料中,因他在村里聽說,有人曾來打聽過他補償款的情況。

12年未見面的父女,因為一筆不小的征地補償款而重逢,這的確讓人有些唏噓。老曹說,他預料到重逢不會愉快。在父女見面的兩星期后,曹永華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告他的當然也就是自稱是他養女的許芳了,她要求曹永華把土地補償款中屬于自己的4.4萬元還給她。不過,曹永華認為,這個案子根本就不成立,因為他始終在懷疑對方根本不是他的養女。

在第一次見面之后,曹永華給對方打過一個電話,結果電話停機了。于是,曹永華便替她繳費,結果發現這個號碼的使用人并不叫蘇玫瑰。曹永華才明白,原來和自己見面的女子名字是叫許芳。這讓他進一步堅信,這個女的不是自己的養女,甚至懷疑她是一個騙子。

曹永華之所以這樣堅持,是因為在張文榮提供給法院的戶口本上,明確寫著這個許芳的曾用名是蘇梅桂,梅花的“梅”,桂花的“桂”,而他給孩子起的名字卻并不是這個,而是蘇玫瑰。曹永華說,自打起了這個名字以后,他的養女上學什么的一直使用的就是這個名字。而在當時他和張文榮離婚時,離婚協議上也寫的是玫瑰花的“玫瑰”。

對曹永華的說法,前妻張文榮的回答是“他睜著眼睛瞎說”。張文榮承認當時曹永華給孩子起名字的時候,起的是玫瑰花的玫瑰,但在孩子的爺爺,也就是曹永華的父親給孩子報戶口的時候,卻寫成了梅花的梅、桂花的桂。

據張文榮講,直到2003年轉戶口的時候,她才知道戶口本上的名字和他們平常用的不一樣,但因為當時沒有什么關系,況且自己孩子也已經因為她的再嫁改名叫許芳了,因此自己也就沒在意。沒想到現在曹永華拿這個來說事,而且最為重要的一點是,現在曹永華的父親已經去世了,誰又能夠證明這件事情呢?

張文榮后來說,他們現在的鄰居都能證實。鄰居們說,張文榮改嫁過來之后,他們都知道這個女孩叫玫瑰,但究竟是哪兩個字,他們都不清楚。而對于改名叫許芳的事情,鄰居們更是不知情。

在曹永華看來,張文榮和現在鄰居們的說法,只能證明張文榮和這個叫玫瑰的女孩一直生活在一起,但不能說明這個玫瑰就一定是自己的養女。

那么,以前跟曹永華和張文榮在一塊居住的鄰居能不能證明許芳和蘇玫瑰就是一個人呢?張文榮還特意向法院提供了一名證人。但證人張永福卻說,已經過去10多年了,自己也分辨不清現在的許芳是不是當年的小女孩蘇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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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官司,證明了“我是我”

怎么辦?法官在走訪的過程中了解到,村里的好多老人都知道,當年曹永華和張文榮的確收養了一個女孩,名叫蘇玫瑰,但誰也不能確定,眼前的許芳就是當年的玫瑰。

村里人無法證實,那還有其他人能夠證明嗎?為此,許芳向法院提供了兩個自己小學同學的電話。但是小學同學只記得她叫蘇玫瑰,不清楚她是否改名為許芳。

無論是街坊鄰居,還是小學同學,都不能向法院確定許芳就是原來曹永華的養女蘇玫瑰。反而這些證人的說法,讓曹永華更加確信了自己的觀點。

找了這些證人,曹永華就一句話,這些證人的說法沒有用。他現在認準的就是戶口本上現在的這個許芳并不是自己的養女蘇玫瑰。這樣一來,可難壞了張文榮她們。不過,費了一番周折,她們還是找到了一份證據。

張文榮拿出的是一份原銅山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開具的民警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為許芳、蘇梅桂以及誤寫的蘇玫瑰是同一個人。

按說這是一份強有力的證據,可是,當法院的辦案人員到派出所核實的時候,卻發現了其中的問題。派出所不承認出具過這樣的證明。

那么,這樣一份假證明,究竟是從哪里來的呢?張文榮說,曹永華一口咬定許芳不是自己的養女,他們找了很多的證人也沒有用。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許芳的老公公花了幾千塊錢找人寫了個證明,沒想到是個假的,而他們再去找這個給他們開證明的人的時候,這個人已經沒了蹤影。

而張文榮的這個假證明卻讓曹永華更加的確信,這個許芳,根本就不是自己的養女。如果她真是自己的養女,何必費盡心思弄個假證明?

自從許芳起訴曹永華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這期間,張文榮和許芳她們找證人、找派出所、找人出證明等等,一圈折騰下來,已經是精疲力盡了,該走的路都走了,該想的辦法也都想了,可就是抵不過曹永華的一句話。怎么辦?要知道,在法庭上,講的就是證據,現在你不能證明你是你自己,不但原來想要拿到的4萬多元拿不到,而且還要落個騙子的罵名。張文榮想到這,氣都不打一處來。但是又有什么招呢,現在,她也只能把這個難題交給法院了。

2015年9月8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從戶籍信息看,原告許芳曾用名為蘇梅桂,與被告曹永華認可的養女蘇玫瑰音同字不同,蘇玫瑰2003年10月23日戶口遷出時原戶口所在地為原銅山縣三堡吳樓鎮,系曹永華所在的村鎮。從出生日期看,張文榮與曹永華離婚糾紛與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都明確陳述其養女蘇玫瑰是1990年3月出生,與許芳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月份相同。可以確定許芳就是曹永華的養女蘇玫瑰。

經過進一步對補償款的重新劃定和核算,法院最后作出判決,被告曹永華給付原告許芳土地補償費19535.38元。不過,為了照顧雙方的情緒,雖然案件作出判決,但不宜強制執行,主審法官仍繼續給雙方做疏導工作。

不久后的一天,“爸”——一聲輕輕的久違的呼聲觸動了曹永華的心底,只見他張開臂膀把女兒緊緊攬在懷里,兩人相擁而泣。在現場,法官及其他人的眼睛也濕潤了……

案后余思

加強公民身份信息的互聯共享

自從李克強總理怒斥了需“證明你媽是你媽”的事后,全國各地都掀起了曝光各種奇葩證明的熱潮,如何證明“我是我”成為一個熱門話題。就本案涉及的相關話題,記者采訪了本案承辦法官張小舟。

為什么要求原告證明她與被告的養父女關系,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她怎樣能夠證明自己的身份?張小舟認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具體就本案而言,因為原告提起的是分割被告征地補償款的訴訟,其與被告之間的養父女關系的存在是前提,她必須證明自己的身份。

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問題之所以成為審理的焦點,張小舟說,這是因為她的戶口本、身份證登記的名字以及曾用名和之前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并不一致,被告又明確否認其為自己的養女。在這種情況下,她就必須提供更多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來證明,法院通過審查,綜合予以認定。

張小舟談到,原告許芳主體資格適格,她是被告曹永華的養女。這是因為首先兩個名字字不同音同,出生日期相同、原戶口所在地與被告相同,再加上證人證言、小學中學時期照片以及我們入村調查的情況看,上述證據并非簡單的巧合,已經形成證據鏈,可以認定原告就是被告曹永華的養女。

記者注意到,該案宣判后,有人問,許芳的戶口已經遷出10多年了,轉成了城鎮戶口,且現在她已結婚生子,組成家庭了,為什么還享有征地補償權呢?張小舟解釋說,首先,原告曾經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分得了承包土地,而我國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國家維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的一般原則,同時還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本案原告在遷出戶口前,依法在村委會承包土地,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具備第三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因養父母離異將戶口遷出轉為城鎮戶口,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現無證據證明原告已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故在原告未獲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仍然依法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那么,法院又為什么判決原告許芳應當獲得土地補償費但無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張小舟說,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原告所有的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 當因公共利益被剝奪時, 權利人應當就其損失得到補償。但安置補助費是國家為了安置以被征用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產、生活所需而給予的補助費用,該費用是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來計算。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的受償主體限定在農業人口這個群體范圍內,原告戶口已在2003年轉出時成為非農業戶口,故其無權獲得安置補助費。

這起案件留給了人們一些思考。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曹永華索要證據無可厚非。但從情理上來講,他似乎就有點故意為難的意思。但本案中,因為涉及主體權利,需要從法律上證明主體資格,因此老曹的要求也是有了法律意識,比個體口頭認定、模糊判斷還是進了一步。就本糾紛說,離開了司法確認,不僅使社會管理成本無端放大,還常常讓當事人陷入一種死胡同。由此說,加強有關機構對公民重要身份信息平臺的建立、完善和互聯共享,就能減少身邊對各種各樣的證明的需求。記者 婁銀生 通訊員 夏友峰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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