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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規抽煙,何需得到老板親自制止
近日一段“郭臺銘怒斥員工”視頻網絡上走紅:鴻海董事長郭臺銘視察深圳富士康工廠時看見兩個員工在餐廳門口抽煙,上前制止。但一員工不認識老板,直接爆粗口:“你誰啊!關你X事!”,郭臺銘直接打電話叫來相關部門負責人,并強調“你不修理他,我修理你。我們富士康不要這種員工。”(11月24日 網易財經)
老板視察下屬工廠,發現員工違規吸煙、上前制止,相關員工竟然“有眼不識泰山”,直接對老板爆粗口,這樣的場面無疑顯得極富戲劇性、喜劇性,這或許正像有網友調侃的:“看來員工訓練第一條要改成,認得老板樣貌”。這種背景下,“震怒”之下的老板,表示要“修理”相關員工,強調“不要這種員工”,當然也并不讓人感到意外費解。
其實,進一步站在“公共場所控煙”的社會公共秩序管理角度來看,上述吸煙員工行為之所以是錯誤,甚至是該被“修理”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該員工敢于公然“頂撞”老板、“爆粗口”,而在于,這種抽煙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如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開展控煙宣傳教育,并配備控煙檢查員”,“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熄滅點燃的煙草制品”。這也就是說,對于員工的違規吸煙行為,不獨老板,其他“任何個人”事實上均有權依法加以勸阻、制止,而且,對于“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來說,勸阻違規吸煙行為,不僅是一種法定權利,更是一種法定義務。
在這種背景下,上述“富士康員工抽煙”行為,仍能在老板視察時被非常“偶然巧合”地撞見,需要等待老板“親自勸阻”,顯然說明,《條例》的相關控煙規定,如“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在深圳富士康工廠并沒有得到真正嚴格充分的貫徹落實。有鑒于此,在這一員工違規吸煙事件中,需要被“修理”的恐怕不止是當事員工,甚至也不止是相關基層管理人員,而更是“深圳富士康工廠”本身,如依據《條例》,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相關控煙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另據最近媒體報道,有“史上最嚴”之稱的深圳控煙《條例》實施一年半以來,處罰14832人次,對個人罰款740250元;對違法場所罰款處罰3宗,共計場所罰款70000元。這意味著,無論從罰款數額、還是從處罰次數角度,深圳針對個人的控煙執法力度,實際上遠遠超過針對違法場所的執法,前者的數量分別是前者的10倍和數千倍。這種執法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也是此次“富士康員工違規吸煙”事件所以發生一個背景、注腳,是否同樣也有進一步加以改進、“修理”的必要?(張貴峰)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員工違規抽煙 郭臺銘 富士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