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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賀州“主神教”案3人獲刑 曾致兩女孩輟學
賀州“主神教”邪教案一審宣判現場。微博圖@廣西日報
11月23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彩瓊、李美英、聶群英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并對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違禁品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后,被告人黃彩瓊、聶群英到賀州市公會鎮、大平鄉、水口鎮各村,以挨家挨戶向村民發放禱告書及宣傳資料的方式發展信徒。2014年2月,被告人李美英和張全英(另案處理)跟黃彩瓊到賀州市公會鎮等地傳播“主神教”,受黃彩瓊管理。黃彩瓊、李美英、聶群英等人還在公會鎮瑞昌村將村民賴宏柱家發展成為“主神教”的接待家庭,多次召集村民集會并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最終導致信徒吳仕錦的兩個女兒吳某鳳、吳某群(均系未成年人)輟學并失聯數月。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黃彩瓊、李美英曾因傳播“主神教”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明知國家已把“主神教”作為邪教組織予以取締、打擊,且被告人黃彩瓊、李美英曾因傳播邪教受過行政處罰,三被告人仍然對邪教進行組織、傳播,其行為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宣判后,三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主神教 廣西賀州主神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