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楊金勝的個人財產情況,當地紀檢部門似乎事前不了解情況。當然,板子也不能都打到當地紀檢部門身上,因為財產報告對象主要是“縣處級副職以上干部”。
近日,有人在網上實名發帖舉報廣東吳川市覃巴鎮委書記楊金勝,稱其坐擁多套房產、別墅、酒店、工廠等,市值高達2.68億元。對此,楊金勝表示,他現在擁有的土地、物業,是父親留下來的,而吳川市紀委則回應稱,案情線索已經獲悉,正在調查。
“鎮委書記資產高達2.68億元”的舉報,是否屬實?這些巨額財產是否來源其父親,還有待當地紀檢部門進一步核實。不過,即便這些巨額財產合法清白,對于擁有“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楊金勝來說,也涉嫌“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除此之外,上述事件更值得關注的是:對于楊金勝的個人財產情況,當地紀檢部門似乎事前完全不了解,僅在舉報之后才調查。而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制度”已實施多年的背景下,這種紀檢部門對當地官員財產狀況完全“不摸底”情況,不能不讓人倍感遺憾。當然,板子也不能都打到當地紀檢部門身上。因為依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其中的報告對象主要是“縣處級副職以上干部”。而“鎮委書記”一般都是“科級干部”,并不屬于“縣處級副職以上”范疇。
但揆諸現實,有些“科級干部”手中的公權力并不小。近年來,各地頻繁曝光的、涉案金額動輒上億的“小官巨貪”,就是這方面的鮮活例證和教訓。有鑒于此,目前全國已有十余個省份將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下沉”至科級,要求科級干部也必須向組織“報家底”。
竊以為,要想有效避免上述舉報鎮委書記巨額財產事件的發生,顯然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現行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將目前僅止于“縣處級副職”的報告范圍,進一步“下沉”。當然,從長遠的反腐防腐制度建設角度來看,還應進一步加快建設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進程,最終將任何可能存在腐敗風險的官員財產,都徹底置于社會公眾監督的陽光之下。如此,才能降低官員財產的監督成本。
□張貴峰(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