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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干預任重道遠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邊界
11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京虐童案作出二審宣判,認定上訴人李征琴在實際監護施某的過程中,對其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在管教過程中采用抽打的不當方式,造成施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征琴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11月21日《法制日報》)。
“虎媽”“虎爸”虐待、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例時常見諸報端,但類似南京虐童案被媒體持續關注,加害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并不多,畢竟當事人之間的親情關系,以及傳統的某些落后家庭理念與現代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觀念存在沖突,故南京虐童案終審宣判被告人有罪具有警示意義。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須妥善處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扶養權與合法監護的關系,通過制裁不當監護行為的生動案例加以合理引導,以引起社會各界對未成人權益保護的持續關注。總體來看,全面實施未成年人監護國家干預制度仍然任重而道遠。
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受到法律限制,公權力介入體現國家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邊界,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監督。檢察機關在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可以代為告訴的情形,體現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保護態度,以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今年1月1日起,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開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七種嚴重情形的監護人,將被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今年2月,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由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曾遭親生父親性侵的11歲孩子小玲,其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
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國家干預制度設計。虐待、侵犯未成年的合法利益和不盡撫養義務均是典型的不當監護行為。現實生活中發現和核實不當監護行為存在困境,特別應當重視完善監督報告制度,完善監護監督、報告、變更等方面的反應機制。明確監督的主體不僅包括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未成年人監護侵害都有監督和投訴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進行調查后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后續處理程序,如給予未成年人臨時的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等,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及監護權撤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與未成年人接觸較多的醫生、教師等人群實行強制報告制度。當實行強制報告制度的特定主體,發現有虐待、家庭暴力、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義務及時向有關監督機關報告。
司法處置監護人不當監護,關鍵在最大限度維護被監護未成年人利益。針對家庭暴力、遺棄、虐待、性侵等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必要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選定適格的繼任監護人。針對監護人缺失的情況,如棄嬰、流浪兒童,國家應當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監護人以承擔監護職責,并對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進行監督和定期評估。針對留守兒童、單親家庭、低收入家庭、監護人身患疾病等監護人監護能力存在瑕疵的情況,在專門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在進行調查了解后,由國家提供物質幫助和資金支持,在未成年人就醫、入學、生活等方面,為臨時監護、醫療救治、教育等提供適當幫助,確保未成年人在營養、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公平對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未成年人 監護干預 不當監護 司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