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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學生與同學發生爭執跳樓受傷 學校擔責60%
原標題:一小學生與同學發生爭執跳樓受傷 學校擔責60%
幾名小學生之間的懷疑和口角,導致其中一名學生張某怒而跳樓受傷。日前,惠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考慮到事故給學生及其家人帶來的痛苦及經濟壓力,以及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社會責任,從照顧未成年人出發,判處校方承擔60%責任,學生張某承擔40%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因4名同學吵架,她從三樓縱身跳下
張某是仲愷某學校六年級學生,2014年4月1日,班主任老師給張某10元錢,讓她為班上同學買早餐。次日張某發現錢不見了,就告訴同學劉某說錢可能被曾某拿了,劉某又將此事告知了曾某,曾某說沒有拿。第三天,張某在家中洗衣機內找回了丟失的10元,并將此告訴了曾某,曾某、劉某、向某都認為張某冤枉了曾某。此后,曾某、劉某、向某與張某互遞紙條相罵。
4月25日上午上完第一節課后,張某再次與同學曾某、尚某、劉某爭吵。9時25分,班主任老師準備帶學生下樓去操場上體育課,發現4人在吵架且情緒激動,就叫他們不要去上體育課,等會給他們解決矛盾,并叫了幾個同學在教室內陪同。然而,老師走后,4人仍繼續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張某突然將靠講臺第一排的一張椅子拖出門外,靠近陽臺護欄,踩著椅子上去,腳跨在護欄上,說道“都是你們逼的”,隨后從教學樓三樓跳下去。
惠州市公安局陳江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趕至現場處置、調查,張某則被送往惠州仲愷高新區人民醫院治療,后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二一醫院住院治療,院方診斷張某多處骨折、神經損傷。
2014年11月28日,廣東西湖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骨盆嚴重畸形愈合,構成IX(玖)級傷殘,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構成IX(玖)級傷殘。張某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
惠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后果沒有完全的認知能力,原告與他人發生爭執,并持續了20多天,被告作為教育管理機構,未能及時察覺,在4月25日的爭執中,原告的情緒表現非常激動,在此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被告校方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理應更了解學生的心理狀態。對于原告的跳樓行為,被告學校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在事發時,原告近14歲,具備一定認知能力,應該預見到跳樓的嚴重后果,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原告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對案件所涉的損失,判處由被告學校承擔60%,原告承擔40%。其中,校方承擔21萬余元,扣除學校此前在治療中已墊付的部分,還需向原告支付2萬余元,此外,酌情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3000元。(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陳曙濤)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學生與同學爭執 跳樓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