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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案在桂林宣判 一審獲刑
核心提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上午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認定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桂林生活網訊(通訊員余作才 劉林翰 桂林晚報 記者申艷) 11月3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上午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認定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中共岳陽市委書記,中共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調整項目控規、涉稅檢查、收回工程款等事項上,為湖南兆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鼎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余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陽寶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者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宣判過程中,陽寶華的近親屬,自治區、市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80余人參加了旁聽。陽寶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編輯:薛鑫
關鍵詞:湖南省政協 陽寶華案在桂林宣判 陽寶華受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