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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層統戰 促進民族團結宗教和順
民族宗教工作是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福祉,關系到社會穩定和良好經濟發展環境的大局。基層統戰部門作為接觸少數民族群眾、信教群眾的第一線,要樹立宗教工作就是群眾工作的觀念,堅持把民族團結、宗教和順作為基層統戰的重要工作,努力使少數民族群眾、信教群眾與黨委、政府同心同德,共同奮進。
各民族團結友愛,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生動體現,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基石。
基層統戰部門要做好民族工作,就是要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一要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生活水平。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突出解決少數民族群眾貧困問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教育事業發展。二要做好黨的政策理論宣傳員。堅持貫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認真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三要維護各民族團結穩定。堅持“三個離不開”的思想,一手抓團結穩定,一手抓繁榮發展,以團結促發展,以發展鞏固團結。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民族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避免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事件發生,并且堅決抵制和反對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行為,堅決反對民族分裂行為。四要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和代表人物。少數民族干部是黨和政府聯系少數民族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要堅持不懈地在基層培養與造就大批少數民族干部和其他各類人才,通過學習培訓、輪崗交流等方法,嚴格按比例選拔任用少數民族干部。
做好宗教工作,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都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隨著形勢的發展,基層宗教工作變得日益復雜。
基層統戰部門要做好信教群眾工作,積極引導信教群眾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把他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共同目標上來。一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群眾信教的權利,也保障群眾不信教的權利。同時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教育信教群眾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二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依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堅決取締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蒙騙群眾、危害社會的各種邪教。三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要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和鼓勵信教群眾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工作,引導和幫助宗教組織從事一些有益于社會發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動。四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決抵制宗教滲透。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基層統戰部門要對宗教界進行加強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教育,使他們自覺抵御滲透。五要加強黨對基層宗教工作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是做好基層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證,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宗教工作干部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黨的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著力建立健全“三級宗教管理網絡和兩級責任制”。
(作者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阿榮旗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基層統戰 民族團結 宗教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