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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是“老賴”的護身符

2015年09月21日 10:26 | 作者:朱恒順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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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浙江義烏商人、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大代表朱劍峰涉拒不執行案件幾十起,金額達兩億元之巨;涉“一房多賣”,金額一億元以上……浙江義烏市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由于未得到平橋區人大常委會明確的“許可”,一直未能執行。

  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代表法第四條明確要求,人大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這說明,人大代表身份不是違法犯罪的“護身符”;相反,代表應當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

  但是近年來,在個別地方卻出現了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犯罪后,司法機關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卻被代表所屬地方人大常委會拒絕的情況,還曾出現一個人同時身兼兩地人大代表、一個地方許可同意而另一個地方不同意的“怪現象”,引起公眾對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關注。

  對民意機關代表實行人身特別保護制度始源于英國,后來這一做法被許多國家仿效。我國憲法和法律也賦予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的權利。但是,賦予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并不表示人大代表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和依法打擊犯罪之間,本質上也不存在矛盾。

  以此來看,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多屬于操作層面的問題,只需嚴格依法而行。就本案來說,信陽市平橋區人大常委會對于法院的申請,雖然開會進行了討論,但沒有明確說明“‘不許可’司法拘留”,對此,義烏法院可以再次提出申請,要求平橋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盡快作出決定,如果對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異議,還可以向信陽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信陽市人大常委會如果發現平橋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適當,可以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依法撤銷其決定。當然,如果平橋區人大常委會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票決的結果是不予許可,義烏法院和社會各界也應給予尊重。

  眼下的情況是,義烏法院很著急,平橋區人大常委會“打太極”。依照法律規定,人大代表只能由原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罷免,因此,平橋區人大常委會無權直接罷免朱劍峰代表資格,只能建議原選舉單位啟動罷免程序,這一點沒問題。但是也要看到,義烏法院即使不能對朱劍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來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生效判決。而平橋區人大常委會4個月一直不作出正式決定這一事例也說明,法律本身也尚需進一步完善,對于司法機關提請采取強制措施的申請,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最遲多長時間內作出決定需要明確,不明確時限,“打太極”和“拖延”的情況可能還會再現。

  義烏法院即使不能對朱劍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來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生效判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人大代表 違法犯罪 朱劍峰 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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