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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的歷史探索與創新發展
作為制度形式的協商民主,既是對毛澤東同志創建根據地民主政權、協商建立全國政權、和平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偉大思想與實踐的繼承和發展;更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探索和豐碩成果。
一、 民主革命的大膽實踐。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重視用天下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異等中華優秀政治文化涵養政治主張,同時借鑒馬列主義關于共產黨人在民主革命中應該有原則地與資產階級黨派建立統一戰線的思想,大膽運用協商形式建立統一戰線、開展黨際合作。黨的二大通過的《關于“民主的聯合戰線”的決議案》,就提出了黨派“互商”的概念。
抗日戰爭爆發后,中國共產黨積極倡導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并在根據地政權建設中努力探索統一戰線民主政權。 1940年3月,毛澤東同志為中共中央起草了《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的黨內指示,規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在人員分配上的原則:“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間派占三分之一”。當時黨中央所在地——陜甘寧邊區,不僅成為各抗日根據地建設“三三制”政權的模范,也成為與國民黨一黨專制政權鮮明對比的民主政府模范。周恩來同志曾指出,“三三制”的特點之一,“就是要各方協商,一致協議,取得共同綱領,以作為施政的方針。 ”
“三三制”民主政權建設的實踐,以及由此形成的以協商為特征的新民主主義議事精神,最大限度、最充分地凝聚和調動了根據地各階層人民群眾的力量,為抗日戰爭的勝利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最終勝利作出了重要貢獻,成為協商民主推動新民主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典范,“開啟了政治協商制度的先河”。
二、 建國之際的偉大創舉。抗戰勝利后,國共兩黨簽訂“雙十協定”,并很快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從此,有了“政治協商”概念,協商精神更加深入人心。隨著解放戰爭進程加快,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五一口號”,號召籌備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并得到了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積極響應,形成了各民主黨派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民主建國格局。
1949年9月21日,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在充分協商基礎上,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文件和重要決議,選舉產生了政協全國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現了我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歷史性跨越。
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協商建國,既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也標志著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這種新型民主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在一個新政權誕生過程中,實行如此廣泛而深刻的民主協商,實乃舉世無雙。
三、 代行人大的歷史貢獻。從1949年至1954年這一時期,國家內政外交重大事項均先由全國政協常委會討論后交給政府,“由政府制成法律、法令,公布實行。 ”《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合作社法》《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漢語拼音方案》《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等,包括建立寧夏、廣西民族自治區,都是全國政協充分協商的成果。
特別是1954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過渡時期總路線。這條總路線,從黨的最高領導人醞釀,到黨內充分討論,再到與黨外人士充分協商,同時在全民中普遍學習宣傳,最終將黨的決議載入憲法,成為國家意志,組織全體人民貫徹執行,經歷了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協商過程。這個協商過程思路清晰、步驟明確、環節完整、銜接緊密,是協商民主在新中國建立之后的一次最生動實踐。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志著我國由協商建國模式正式回到人民代表大會立國模式。盡管如此,人民政協仍然繼續得到保留并發揮重要作用,這是民主的進步,也是協商民主的發展。正如毛澤東同志所指出的,“我們的國家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民主是商量辦事,不是獨裁”,“通過政協容納許多人來商量事情很需要”。中共八大提出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進一步奠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一項政治制度長期存在的思想基礎。
四、 改革開放的全新探索。改革開放以來,協商民主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完善。為 “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矛盾”,中共中央反復強調大力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堅持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過人民討論。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協商民主實踐從政治領域擴展到整個社會生活領域,從國家層面擴展到地方和基層,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1989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這一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1993年,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憲法》,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了序言。從此,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所體現的協商民主得到憲法的認可和保障。
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著手建立黨、政府與群眾以及群眾之間的協商機制。2006年,中共中央頒布《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兩種形式”,并明確 “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要善于運用人民政協這種民主形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2007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首次提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
五、 深化改革的創新發展。中共十八大報告從國家政治體制層面確認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將協商民主從政治理念和政治實踐提升為國家民主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具體規定了協商民主的渠道、內容、目的和基本原則,深刻闡明了協商民主制度同黨的群眾路線的內在聯系,標志著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和制度的正式確立。
習近平同志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精辟論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大問題:科學闡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質內涵,突出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深刻論述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特點和優勢,突出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定性,突出強調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全面部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戰略任務,突出強調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
今年初,中共中央又出臺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著力保障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開展廣泛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形成共識,取得一致意見。緊接著,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對政協協商和基層協商作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
編輯:薛鑫
關鍵詞:協商民主 全國政權 民主政權 政治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