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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與男友鬧分手自殺身亡 其父母索賠46萬
本報訊 因與男友鬧分手,女孩服下農藥自盡,女孩父母因認為男方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向其索賠46萬余元。準親家的再次見面,卻是在法庭之上。因對平谷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今天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
因鬧分手 女孩兩次自殺
2007年,家住平谷區的小琪(化名)認識了小王,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2011年10月開始了同居生活。其間,小琪還曾因意外懷孕而墮胎。
去年年底,小琪與小王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據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墮胎,已經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這才要與她分手。
因難以接受現實,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藥自殺,幸而被家人及時發現,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看到女兒悲痛的樣子,小琪的父親便帶著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決兩人的感情問題,但并沒有結果。
距離第一次自殺僅僅數天后,11月30日,小琪曾給小王的手機打了數十個電話,并發了一條短信,稱“我今天晚上就喝藥走了,希望你看見信息回個電話!我走了會寫個東西,會牽扯到你和潘××!對不起,永遠都再見了!”
小王則表示,當時小琪稱其自殺的前提是他不與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將在當天晚上喝農藥離開。“我沒有提出說不和好,也對她進行了勸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會喝農藥自殺。”
但因為聯系不到小王,小琪在當天下午2點服下農藥后,來到了小王家中。據小王回憶,當時小琪喝下農藥來到他家時,他正在睡覺,對發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親及時發現,并撥打了急救電話,將小琪送到醫院急救。
12月1日,小琪因搶救無效死亡。
索賠46萬僅獲賠1萬
因認為小王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導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將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被告應當確信小琪必然自殺,也并無必須報警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法定義務,而被告之家人也將小琪及時送醫,應視為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決小王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小琪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三中院。今天,本案二審在三中院開庭。
不服判決 再對簿公堂
小琪的父親來到了法庭,而小王則與母親一起坐上了被告席。原本的準親家,再次見面卻是在法庭之上。
小琪的父母認為,小王明知小琪準備自殺的情況,卻沒有采取報警或及時通知原告等預防措施,放任小琪的自殺行為發生,應該對小琪之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小琪自殺的原因,小王并不認可,他稱在小琪第一次自殺之前,他確實提出過分手,但隨后就又和好了。而據他所知,小琪只有過一次墮胎:“這對于同居者來說,實屬正常。”
而小琪第二次自殺當天,小王并沒有再提分手的事,而小琪給他打電話也是為了商量她父親治病的事。“我當時在回家的公交車上,因為靜音,有些電話沒有看到,但看到的都接了。”小王說當天他一直在安慰小琪,而當時小琪一直與家人在一起,他并不了解她的情緒和狀態,“我一直在安撫她”。
小王認為,小琪自殺的原因與她的父親不同意兩人的婚事有直接關系。而小琪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自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小琪父母的代理律師也表示,對于這種情況,法律確實沒有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但在沒有法律規范時,應當適用法理和公序良俗原則,從民法理論上分析,被告應該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但卻沒有作為,應當認定其侵權。”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分手 自殺 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