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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自制牌照”源于權力“套現”
2日,有網友反映,甘肅環縣城管執法局的執法車輛沒有正規牌照,懸掛自制車牌上街執法。有關負責人表示,使用自制車牌屬無奈之舉,因審批未通過,但原有車輛無法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并稱自制車牌的車輛現在已經停止使用。(9月3日《京華時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法予以處罰。”然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作為執法部門的甘肅環縣城管執法局,其多輛執法車居然使用自制牌照,長期違法行駛,且暢通無阻。
明知道自制牌照違法,仍然給執法車使用自制牌照,甘肅環縣城管執法局的這種做法,說直白點,是在執法犯法;但從深層分析,則是一種權力“套現”行為,這其實同金融領域的“套現”行為是一個道理。比如,明知道信用卡“套現”是一種違法行為,一些人仍然去鋌而走險。信用卡”套現”,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對發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也給持卡個人帶來極大的風險。而權力”套現”,不僅破壞了公平的社會秩序,也損害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可見,城管執法車使用自制牌照,源于權力“套現”。真正可以使用自制牌照又“合法”的,只限于公權部門。這同一些官員出入公共娛樂場所是“工作需要”如出一轍,城管執法車使用自制牌照,也是一種“工作需要”。比如,2007年,河南商丘也有城管被曝自制車牌上街執法,工作人員稱為了“便于辨認”。也許,開著自制牌照的違法車去“工作”,是城管的一大“特色”。但在人們看來,這恰恰是一幅諷刺漫畫,執法部門行使特權的“套現”作派,被勾畫得維妙維肖。
然而,對特權的縱容與袒護,必將留下損害公共利益的多重隱患。更何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一律平等,執法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城管的執法車,也不能違法使用自制牌照,將權力凌駕于法律和制度之上。這就要求當地交警部門,對于城管使用自制車牌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應舉一反三,深挖當地城管使用自制車牌的根源,嚴厲打擊公權部門的權力“套現”行為。(張西流)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城管“自制牌照” 權力“套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