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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報將擔責”讓反家暴更有底氣

2015年08月26日 16:34 | 作者:何勇海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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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進入審議程序。草案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fā)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的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8月25日《北京青年報》)

  在網上,不少網友都在力挺,“發(fā)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最終能夠寫入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律。事實上,在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就明確了知情人對家暴行為有權利和義務報案。如果“發(fā)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最終能成為反家暴法律的一款條文,對于保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會產生莫大的積極意義。

  一方面,可以賦予知情人舉報家暴的權利。長期以來,基于“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理念,家暴在國人觀念里完全是家事、私事,外人不便甚至于無權干預,只有家暴上升為刑事案件,才會有公權力強有力地介入。而一旦發(fā)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就向知情人賦予了舉報家暴的權利,“路見不平一聲吼”就有了法律底氣。

  另一方面,也給知情人賦予了舉報家暴的義務與責任。家暴知情人除覺得無權舉報、不敢舉報別人的家暴外,也有不愿意舉報別人的家暴的,因為他們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大路朝天,各走半邊”,“井水不犯河水”,坐視別人家發(fā)生暴力事件。對這類漠視別人痛苦的知情人,就是要用強制舉報義務,讓他們將別人的事轉變成自己的事,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可以說,“發(fā)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一旦成真,就能及時發(fā)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能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南京養(yǎng)母暴打男童案中,有一個細節(jié),一直被人們所津津樂道——男童學校教師報了警,警方介入調查,男童得到了保護。而另有個別受虐待的孩子,在長達數年的時間里,知情人雖知情,卻沒有人報警,讓人痛心不已。

  當然,要讓“發(fā)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產生實效,就需細化該法規(guī),比如造成哪種后果,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專家建議:教師、醫(yī)生等是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應將不舉報家暴的法律責任與其職業(yè)生涯掛鉤,增加撤銷執(zhí)業(yè)資格的處罰;還應將村委會、居委會納入到強制舉報主體,它們是基層群眾組織,對家暴負有勸阻制止責任。規(guī)定越籠統模糊,越解決不了問題;越具體明確,則越能解決問題。(何勇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不舉報將擔責” 反家暴 反家暴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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