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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資助殘的本質是“權大于法”
日前,湖南永州藍山縣財政局被曝強行克扣職工50元工資,用于捐助“助殘金”。藍山縣財政局今日(25日)回應稱,縣財政局代扣“助殘金”屬于正常履行職責,依據是2004年縣政府下發的為殘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資金的文件,已執行11年,還將繼續執行。律師指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捐”屬行政違法行為。(8月25日南方都市報)
當地財政局扣職工工資的動機和目的無疑是好的,助殘的指向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扣工資”這一方式卻是嚴重不妥的。且不說扣工資本身帶有強制性質,會讓“捐款”行為變味,造成職工反感,僅就“扣工資”行為而言也涉嫌違法。按照我國《捐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而且,工資屬于職工個人合法收入,從“民法”和“物權法”有關規定分析,單位也沒有任何理由對職工工資予以支配和干預。由此觀之,當地財政局的做法實屬“越權”和“違法”。
但當地財政局為何敢明目張膽這么干?據稱,這一做法是有“依據”的。按照該縣財政局的解釋,2004年縣政府下發的為殘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資金的文件(藍政辦發〔2004〕17號)。然而,一方面是上面有“法律禁止”,另一方面卻是地方的“紅頭文件”,極明顯的是,法律的效力遠遠大于“紅頭文件”的效力,為何地方不執行法律規定卻執行“紅頭文件”?“紅頭文件”是什么“東東”?不言自明。“紅頭文件”更多的代表政府行政權力,是可以由個別領導拍腦袋就出臺的“東東”,可以“一言堂”、可以“一霸手”,可以決定和影響執行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下級和執行者眼中“紅頭文件”不敢不執行,法律規定卻可以視若無物。這一觀念的背后,不正是“權大于法”嗎?正因為“紅頭文件”凌駕于法律之上,領導個人意志凌駕上法律規定之上,正是發生“強迫捐款”、悍然“扣工資捐款”行為的真正原因。
近年來,強迫捐款現象頻繁發生。2012年,安徽省淮北市為創建國家森林城市采用了強制性捐款的手段;2014年8月,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教育局在所轄中小學校開展強制捐款活動,并公布了“捐款參考標準”。近日,網上傳出多名天津市南開區教師被要求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對此,南開區政府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組織定向募捐,是應黨員干部要求。(8月19日法制晚報)等等,還有諸多類似事例。所以說,在國內諸多地方和單位,“言在于法”、“權大于法”的觀念是存在的,類似的“權大于法”的做法也是多發的,而且,根深蒂固的觀念長期未能得到糾治。
黨的十八大以來,更加注重法治建設,強調要建設和打造法治政府。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以權代法”、“權力干預法律”,對法律規定置若罔聞,說明地方法治生態的惡劣以及法治的差距。從屢屢發生的“強迫捐款”上,我們沒有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單位法治的堅守,更沒有看到對多年來“權大于法”現象和問題的糾治,一些地方發生的“強迫捐款”問題或是一個地方整體上法治氛圍遠未形成的折射。法治與否,公權力是否得到法律的約束和監督,或能從“強迫捐款”中找到答案,這也證明繼續大力推行法治和打造法治政府的極端重要性。(畢曉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扣工資助殘 強行克扣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