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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報?演習?一條地震預警信息引發的法理之爭
原標題:誤報?演習?一條地震預警信息引發的法理之爭
網友手機收到的地震預警信息
中新網北京8月13日電 題:誤報?演習?一條地震預警信息引發的法理之爭
記者 馬學玲
四川北川11日發生6.0級地震?
8月11日下午,部分網民表示,手機接到“15時49分四川北川發生6.0級地震”的預警信息,一時引發熱議。
國家地震臺網回應稱,這是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預警系統誤報所致。不過該研究所隨后表示,這并非誤報,實際是演習。
到底是誤報,還是演習?民間機構能不能大范圍發布地震預警信息,能不能進行地震預警測試演習?包括國家地震臺網官方微博在內,一場關于地震預警的爭論在網上持續發酵。
四川北川6.0級地震:誤報還是演習?
“15時49分四川北川發生6.0級地震,成都市3.5度,預警時間32秒。”8月11日下午,一些網民相繼“曬”出手機接到的地震預警信息,引發各界關注。
當日17時27分,國家地震臺網官方微博“中國地震臺網速報”發布消息稱,“經核實確認,今天下午部分網民手機接到15時49分四川北川6.0級地震預警信息,為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預警系統誤報所導致,該地區并未發生6級地震,請大家不要恐慌。”
國家地震臺網在官方微博中還指出,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是一家民間企業,并不是中國地震局的下屬單位。
此后18時51分,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在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指出:“減災所15:49和17:47對手機用戶進行了不提前告知和提前告知的測試演習,取得良好測試效果,研究結果將于近日公布。而中國地震局下屬的國家地震臺網在未核實的情況下,便稱下午部分網民手機接到15:49北川6.0級地震預警,為減災所預警系統誤報導致。”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在這條微博之前,該研究所分別于當日16時10分、17時15分發布兩條微博。其中第一條微博指出,“15:49我們對蘋果手機預警軟件進行了一次測試,非常抱歉沒有提前通知大家,對造成的不便表示抱歉。”
第二條微博則重點解釋了發布預警信息的緣由,“因今年破壞性地震頻度低,為提高民眾防震減災意識,繼蘋果手機地震預警用戶測試演習后,現將于17:30-18:00之間對安卓手機地震預警用戶進行測試演習(今天的測試演習只針對手機用戶,不針對學校、電視、微博和重大工程用戶)。請廣大手機地震預警用戶積極反饋,便于研究民眾對突發地震的響應。”
對于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的說法,“中國地震臺網速報”并不認同,其中一條消息直言,“系統出錯,本可以繼續完善,用測試當作借口也不高明,因為不必拿個6級地震做測試,可非要說成演習,這就涉嫌違法了,自己挖的坑,含淚也得跳下去。”
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則堅稱自己是演習。該所所長王暾在電話中向中新網記者強調,“這完全不是誤報,這是預警測試!”
該研究所12日一早再發布一條置頂微博,強調這是“測試演習”,并對國家地震臺網中心的“誤報”一說表示很遺憾。
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以后,搶在地震波傳播到設防地區前,向設防地區提前幾秒至數十秒發出警報,以減小當地的損失。專家解釋,由于電子信號傳輸速率大于震動波速度,所以人們可在真正的地動山搖前得到警報。
有網友留言稱,“我2000年起就做地震預警方面的報道,成都減災所的做法、說法都是錯誤的,如果不是誤操作而是主觀發布則涉嫌刑責涉嫌犯罪。”
不過也有網友力挺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地震報警器999”就留言說:“地震預警系統本就是新事物,有好過無!同時也有個完善過程!”這名網友同時表示,地震預警責任重大,不可玩得太任性!
疑問:民間機構能否發布地震預警?
就在各方就此事是誤報還是演習爭執不休的同時,一些網民發出疑問:地震預警信息到底該由誰來發布,企業能發么?
網友“@行走的鞋子”表示,“我也收到了,嚇死寶寶了,這種地震信息應該和天氣信息一樣,由國家統一發布。”
“中國地震臺網速報”轉發上述微博指出,“氣象信息發布已經立法,地震信息也是否應該由國家統一發布,歡迎大家討論。”
“中國地震臺網速報”隨后發布消息稱,“鑒于誤報地震極易引起社會恐慌,震長認為地震預警信息應該由國家統一發布,不能由企業或者個人發布。”
“企業作什么研究,這是它內部的事情,但是如果發布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預警信息,它一定沒有這個權利。”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董克用對中新網記者分析。
董克用指出,“作為一個企業,是不能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更別說演習,你更沒有這個權利。因為接受信息的用戶,人家怎么能判定你這是演習呢?”
有沒有想到大范圍預警測試演習會造成恐慌?面對記者的這一提問,王暾說,“如果放在四五年前進行這種工作,很多人會擔心恐慌,但現在我們的控制是非常好的。并且地震預警造成的所謂緊張,實際上只有一分鐘。”
“一分鐘之內,可能發生踩踏、跳樓等極端案例。”董克用反駁道。
四川省地震局資深專家韓渭賓研究員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社會公眾對地震預警信息十分敏感,地震預警信息處理稍有不當,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混亂和人員傷亡,導致單位和部門的經濟損失,或者造成發布地震預警的政府相關機構的信用損失,引發公眾不滿和對后期地震預警的不響應。
“我們是有培訓的”,王暾解釋說,“安裝我們手機軟件的過程,就是一個培訓的過程,并且在軟件首次啟動的時候,就有‘不能跳樓’之類的提示,提醒用戶采取安全措施避險。”
在回答“企業能否發布地震預警”的問題時,王暾表示,“實際上我們是一個民辦的研究機構,并非企業。”
四川省地震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周瑋對中新網記者分析,不管是民辦研究機構還是企業,如果小范圍做實驗,那是沒問題的。但如果大范圍發布地震預警信息,肯定不妥當,因為這會引起社會的不解甚至恐慌。
據王暾介紹,該研究所目前約有七八十萬名手機用戶,11日的“6級地震”是針對所有蘋果手機預警軟件進行的測試,其中,以北川地區為中心、方圓70公里左右,大概上萬人手機響起了警報。
四川省地震局監測中心副主任蘇金蓉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認為,“對于在學校等小范圍開展的地震應急演練,是有必要的,畢竟四川地震較多。但是一個企業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地震預警演習,我不太同意,因為這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和恐慌。對于地震預警信息對外發布問題,各個企業或個人想對外發布就對外發布,也未免太不成規矩,社會也會亂套,應該統一發布。”
蘇金蓉強調,11日,四川省地震局沒有接到任何地震預警演習的通知,也沒有授權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地震預警演習,“即便進行地震預警演習,也要向省里或相關部門報批,并需要協調各類應急力量”。
四川省應急辦方面并未就此事公開表態,其工作人員12日也婉拒了中新網記者的采訪,建議記者聯系相關宣傳部門。
記者注意到,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其第四十三條對預警信息發布主體予以明確,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條還明確,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立法空白:地震預警存官民之爭?
民間機構到底能不能發布地震預警?周瑋分析,在這一輿論認知盲區的背后,凸顯的是目前中國專門針對地震預警的立法空白。
“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監測管理條例》中,確實沒有明確‘地震預警到底由誰發布’的問題,所以在實踐中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周瑋說。
“社會實踐確實比立法走得快,我們也在力圖追趕這些新情況,以通過立法來規范各方的行為。”周瑋解釋說,立法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社會實踐的經驗,不能憑空想象一個東西出來,否則立法的針對性不強,意義也不大。
不過周瑋透露,四川正在加快地震預警方面的立法工作,“目前,四川省地震局內部已經形成初稿,《四川省地震預警管理暫行辦法》預計將于下個月報送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報道,今年5月6日,福建省在國內率先發布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據此,四川有望成為第二個立法規范地震預警的省份。
福建的辦法明確規定,“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對于地震預警,四川會做怎樣的設計?周瑋用“一個口徑,一個渠道”向中新網記者透露,“就像新聞聯播一樣,一個口出來,大家轉播。另外,演習都是各地政府組織,并且在特定時間段。”
王暾對此表示,“那是他們的看法,我們認為,應該按照管干分開,地震局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我們也希望借此機會,呼吁國家地震預警管理辦法盡早、更好出臺,使得我們所做的工作有法可依。”王暾說。
當被問及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在地震預警中到底應該扮演一個什么角色時,王暾表示,“之前是研究,后來是地震預警信息服務,包括預警網建設,未來,我們希望在政府的監管下,繼續提供這樣的服務,尤其是針對特定公眾或特定工程等特定對象的服務。”
“具體怎么分工,需要進一步探討,但應該用創新的思維。我們突破了很多技術方面的難題,我們也希望沖破傳統的思維模式。”王暾說。
王暾指出,“在我國地震預警還沒有相關標準時,我們進行相關研究和實踐,應該受到來自官方的鼓勵。當然,我們也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周瑋表示,對于社會力量參與防震減災工作,整個行業均持支持、鼓勵態度,因為一些企業確實有其自身優勢,在系統研發等方面走得比較快,但具體到地震預警,應該還是由政府統一發布。
周瑋強調,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應加快地震預警硬件設施的建設。
中國地震局相關工作人員12日告訴中新網記者,目前,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已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復、立項。(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地震預警信息 法理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