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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協委員呼吁將“過勞死”納入工傷

急需深入研究并作制度矯正

2015年07月16日 14:37 | 作者:游春亮 |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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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時間,廣東省深圳市一名36歲的IT從業人員長時間加班后猝死,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深圳市政協委員王鴻利提出,深圳作為經濟發展最快同時也是競爭壓力最大的城市,“過勞”已悄然成為許多行業的常態,急需對“過勞死”問題作深入研究并進行制度矯正。

  據有關研究結果顯示:IT業“過勞死”的平均年齡僅為37.9歲。而從IT業近年來發生的“過勞死”案例來看,低于30歲的人占了不小比例。

  “過勞死”的標準定義是:長時間過度勞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體是指在超越生理性的勞動過程中,正常的勞動規律及生活規律遭到破壞,導致體內疲勞積蓄,誘使高血壓、高血脂等基礎性疾病惡化,進而引起腦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環器官障礙,致使患者死亡。因此,“過勞死”情況的發生,有相當部分原因是勞動者自身對工作的投入,過于追求精益求精的結果。但一些企業過度營造加班文化,形成高強度的競爭氛圍,使得勞動者只能既主動又被動地加大自己的工作強度,不斷形成身體和心理的緊張,最終積勞成疾。

  王鴻利指出,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工傷認定需要符合“三工原則”,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要素。然而,“過勞死”在確認符合“三工原則”時會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怎么證明勞動者是因為長期超負荷工作導致死亡?“過勞死”往往發生在非工作場所,怎么證明與工作有關?“過勞死”的醫學特征是心肌梗死、腦溢血等非特定類型死亡,怎么證明是因為勞累誘發?因為這些問題,“過勞死”往往難以被認定為工傷,從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王鴻利認為,必須正視“過勞”問題的嚴重性,做好相關制度設計和立法工作,加大力度防范“過勞死”的發生。

  王鴻利建議,立法確定“過勞死”的醫學鑒定程序和評判標準,明確“過勞死”是一種疾病,將其納入疾病預防和控制體系范圍。嚴格落實法定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規定,加強行政執法,控制勞動者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是預防“過勞死”的根本措施,通過勞動監察執法,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關于工時和休假制度的規定。同時,通過特區立法,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認定范圍,考察勞動者生前最后3個月到6個月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考核標準的合理性),確定是否存在過度勞動導致死亡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先行先試,為以后國家和廣東省修改工傷保險立法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鑒。

  王鴻利還建議,從國家層面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進行修改。比如我國現行的會計期間統一為1月1日至12月31日,這既與很多企業的業務周期特點不符,又造成財務會計人員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年頭年尾加班加點工作,忙閑不均非常嚴重。建議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會計期間。

 

編輯:薛鑫

關鍵詞:深圳政協委員 “過勞死”納入工傷 IT業“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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