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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領導過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可追刑責
原標題:最高檢:領導過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可追刑責
新京報快訊 領導過問案件,輕則提醒訓誡,重則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追刑責。5月31日上午,最高檢公布一套實施辦法,從六個方面對領導干預過問案件作出詳細部署。
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下稱“兩個規定”。
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制定了貫徹執行“兩個規定”的實施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誡勉談話;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如實記錄人的責任追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打擊報復人的責任追究,依據黨紀和檢察紀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領導過問案件 造成嚴重后果 可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