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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依法追責
原標題: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依法追責
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中央政法委員會近日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定“紅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規定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明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屬于違法干預辦案的,一律予以通報;違法干預辦案造成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規定要求,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辦案人員依法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規定明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以及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規定強調,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或者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根據我國憲法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但實踐中,一些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案情、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與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解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受各種因素非法干擾,辦權力案、關系案、人情案的問題,對于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司法機關內部人員 過問案件 全程留痕 依法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