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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率先改革養老雙軌 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
原標題:山東率先改革養老雙軌 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其中提到,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其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據了解,國務院層面的改革意見發布后,山東是全國范圍內首個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省份。
●改革適用于哪些人?
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
山東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將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此外,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將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養老保險權益。
●養老保險基金咋籌?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根據改革方案,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我省規定: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繳費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和低于60%的,分別按300%和60%確定。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在繳費基數方面,我省根據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了規范和細化,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項目,均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于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我省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另外,為了避免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我省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中人”如何過渡?
自改革之日起設10年過渡期
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為了實現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山東的改革方案堅持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的原則。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是此次改革的難點。我省規定,將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我省規定,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去了新單位咋辦?
轉移前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此次改革也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作出了規定。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者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是一致的。這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職工之間的有序流動。
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
據了解,無論哪種轉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因轉移而受損。這就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人員正常流動,打開了“通道”。
●職業年金咋建?
單位和個人按工資比例繳
我省改革方案還明確了,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下一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上世紀90年代,我國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這種多層次的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實踐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企業年金的形式存在和發展。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大特點是,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山東改革養老雙軌 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