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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守門員豈可“排污”

2015年02月16日 09:02 | 作者:秦川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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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人民網評:不當好環保守門員,污染就會洞穿大門

  據中紀委網站消息,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局對近期發生在6個省的13起環保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了分析,并要求環保系統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從上述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切實引以為戒。自覺踐行“三嚴三實”,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能力和水平。

  毋庸諱言,近年來,環保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確實呈逐年上升態勢,環評審批、執法督查、固廢管理、環境監測、專項資金申報審批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易發多發。大權在握,且未受有效制約,必然出現腐敗,而環保系統中的違法犯罪案件增多,更讓人悲哀和痛心。究其因,如果環保人員違法亂紀,治理污染就是一句空話,建立生態文明的美麗中國就遙不可及。

  如果環保守門員放棄職責,污染企業就會輕松洞穿大門;如果貓不捉耗子,轉而與耗子勾肩搭背,甚至被耗子所收買,甘愿充當耗子的保安,糧倉安全談何保證?同樣的邏輯是,身為執法監督人員,環保官員本應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可一些環保官員卻搖身一變,與污染企業沆瀣一氣。此次披露的環保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中就有這樣一起: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原副處長李秋民,在擔任河南省環保局污染控制處副處長期間,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核與發放,在明知某企業已被政府明文關停的情況下,仍違規為其辦理排污許可證,致使相關企業得以正常生產。

  如此情節,實在惡劣。既然相關企業已被關停,憑何為其辦理排污許可證,有了排污許可證,該企業豈不名正言順地大肆污染?為關停企業辦理排污許可證,就是背叛自己的職責,就是對公共利益不負責任,也是制造污染的幫兇。無獨有偶,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陳柏和,在對相關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及年審、協助處理環保執法及環保工程驗收、幫助企業介紹環評業務及審批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錢款。人們賦予的權力不是用來嚴把關、守好門,卻用來尋租、用來變現,無疑貽害無窮。

  前不久,中央第三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指出該部存在的問題主要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包括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背后隱藏監管失職和腐敗問題;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等等。再聯系到此次公布的13起環保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不免令人憂慮,這說明環保系統的權力尋租現象,并非孤例;更說明一些環保人員完全異化了手中權力,不僅沒有用權力為民眾謀取福利,反而變成了坑害民眾、加大污染的工具。

  眾所周知,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環保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就在于它不僅提高了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還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以及確立了更嚴格的問責系統。比如官員不作為,必須引咎辭職。必須做到“不失職、不瀆職”,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污染企業來頭有多大,都要敢于碰硬,決不允許向環境賒賬;不管是誰,哪怕是其他政府部門,只要做出了有違環保法的事情都必須被處理,環保部門不處理,自己就會被處理。如今,環保部門的權力更大了,責任也就更大,為此更需要強化監管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確保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

  如何減少環保系統的權力尋租現象?如何使環保人員恪盡職守,用好手中權力?唯有強化監督。一方面應督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好主體責任,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重點人員的監督,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落實“一案雙查”,既要查處直接責任人,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由于主體責任不落實、領導干部疏于監管造成違紀違規問題的要進行問責和追究。另一方面應構建開放平臺,讓民眾監督、讓媒體監督、讓企業監督。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再健全的制度安排,如果不落實,或者選擇性落實,就會淪為一紙空文。環保系統的違紀違法案,再次提醒我們,執法部門惟有信仰法律、依法遵守,才能使法律發揮效力。在其位、謀其政、盡其責,環保人員該作為時必須作為,“為官避事平生恥”,有為才有位,不謀事不作為,就應該被挪位子,摘帽子;亂作為,甚至縱容包庇,就應該進“局子”。

 

編輯:水靈

關鍵詞:環保守門員 污染 腐敗 新環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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