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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寶源豐公司特大火災案宣判 公司董事長獲刑9年
原標題:吉林寶源豐公司特大火災事故系列案件一審宣判
[摘要]12月26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二道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德惠寶源豐公司特大火災系列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多名涉事企業和相關政府責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二道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德惠寶源豐公司特大火災系列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人賈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吉潤管理公司退休職工被告人劉升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原鐵嶺瑞誠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被告人王大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原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吉興工程管理公司經理被告人劉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新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原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玉申、綜合辦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朝陽區人民法院還以玩忽職守罪對負有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審查以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原吉林省德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劉樹偉、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城鄉建設管理分局局長宋立民、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站負責人李云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以玩忽職守罪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鎮長劉真祥免予刑事處罰。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呂彥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副大隊長兼任建審員劉貴財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驗收員高偉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職守罪,對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內勤兼防火監督員蘭天免予刑事處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所長趙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民警孫中光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分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民警馮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3年6月3日6時10分,位于吉林省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經事故調查組確認,此次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4月9日至11日,上述案件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二道區人民法院分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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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特大火災事故悲劇始末
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的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造成121人遇難,76人受傷。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寶源豐公司主廠房一車間女更衣室西面和毗連的二車間配電室的上部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當火勢蔓延到氨設備和氨管道區域,燃燒產生的高溫導致氨設備和氨管道發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氣泄漏,介入了燃燒。
調查報告列出的間接原因,第一條就是“寶源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本不落實”。企業出資人即法定代表人根本沒有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意識,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生產、重產值、重利益,要錢不要安全,為了企業和自己的利益而無視員工生命。
企業廠房建設過程中,為了達到少花錢的目的,未按照原設計施工,違規將保溫材料由不燃的巖棉換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導致起火后火勢迅速蔓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企業從未組織開展過安全宣傳教育,從未對員工進行過安全知識培訓。違規將南部主通道西側的安全出口和二車間西側外墻設置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鎖閉,使火災發生后大量人員無法逃生。企業違規安裝布設電氣設備及線路,主廠房內電纜明敷,二車間的電線未使用橋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護管,埋下重大事故隱患。未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未對存在的重大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發生多起火災事故后,沒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和徹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隱患。(綜合中新網報道)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吉林寶源豐特大火災 董事長獲刑9年 吉林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