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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對足協原副主席南勇裁定減刑一年

2014年12月09日 16:45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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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2月9日消息 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南勇,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今天(12月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罪犯南勇減刑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裁定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南勇,因犯受賄罪于2012年6月7日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鐵刑一初字第000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2012年9月5日起,罪犯南勇開始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為確保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二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案件后,于當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網上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公示期滿后未收到不同意見。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并邀請人大代表全程旁聽案件庭審。 執行機關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在服刑期間,罪犯南勇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考核期間獲表揚7次;罪犯南勇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審中,執行機關出庭代表宣讀減刑建議書,檢察員發表檢察意見,管教警官、同監犯人先后出庭為其作證,南勇進行了最后陳述。休庭后,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南勇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對罪犯南勇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原標題:北京二中院對足協原副主席南勇裁定減刑一年)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南勇減刑 燕城監獄 南勇減刑一年 足協原副主席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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