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行政訴訟法制定25年后首次大修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1月1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全文共計61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的最大亮點,是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表現在:一是具體列舉了除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一些社會權利,比如社會保障權、公平競爭權等等;二是把部分行政合同也納入到受案范圍;三是把“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更加便利了立案難問題的解決。此外,對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稱的紅頭文件,《決定》規定可以在提起具體訴求時提出審查請求。
另外,《決定》明確提出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起訴的權利,擴大原告資格,延長起訴期限等等,進一步加強對公民訴訟權利保護,切實解決立案難問題;提出要適時解決行政爭議,避免程序空轉,并增加了調解制度;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明確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作為共同被告,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完善管轄制度,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確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一審行政案件;完善判決形式,增加了確認違法判決和確認無效判決等判決形式,切實強化了法院審判權力,等等。
行政訴訟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增強,行政訴訟案件逐漸增多,一些行政機關千方百計不當被告,導致很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信訪不信法”情況。統計顯示,近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有十幾萬件,占全部案件總量的比例很低。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對于拓寬“民告官”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維權和化解行政糾紛機制,改進和完善行政訴訟起訴、審理、判決、執行等機制,強化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均具有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 民告官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