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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應盡快明確責任主體

全國政協委員董恒宇:大氣污染治理應由開發方和利益享受方共擔責任

2014年03月28日 16:00 | 作者:王碩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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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碩)“霧霾治理不力,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治理減排的主體不明確,政府是規則的制定者和裁判員,企業才是運動員、是治理和減排的責任主體。”全國政協委員董恒宇呼吁,國家應該盡快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大氣污染治理由資源能源開發方和利益享受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制度和機制。

  經過廣泛調研,董恒宇認為治霾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治理減排的主體不明確,即簡單地以省市區為單位分攤指標,把任務壓在資源生產地和能源輸出大省,反倒是資源能源開發企業和能源享受方缺乏減排動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資源開發方和利益享受方均要承擔生態保護的責任。但是目前的大氣‘國十條’依然沿用了地方政府擔當治理責任主體的辦法。”董恒宇認為,面對這種情況,國家應明確資源能源開發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由國家出臺相關制度,讓他們承擔相應節能節水減排指標,使這些企業感到有責任、有壓力。“特別是煤炭、電力和煤化工企業大多數為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協調中央企業節能節水減排的難度很大,地方政府強制中央企業完成節能節水減排任務的行政措施較少。國家層面應出臺相關政策。”

  同時,他建議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生態補償制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的理念,根據市場原則,享受清潔能源輸入的地區不僅要承擔清潔能源輸出地區大氣污染環境治理的費用,也要承擔(合理分攤)清潔能源輸出地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排放量的減排指標。

  此外,要加強頂層設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的清潔發展機制和制度。建議組建統一的中國環境交易所,設立環境綜合交易服務平臺,統一實現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含碳匯交易)和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含節能交易)。根據區域發展特點,設立交易板塊,實現差異化交易。部分交易稅用于能源輸出基地的減排技術升級和資源生態補償。

  也可設立生態文明建設基金。從能源、電力和水資源消耗中征計生態稅,用于源頭生態文明建設,專項支持草原礦區生態恢復和碳匯建設。

 

編輯:付鵬

關鍵詞:主體 治理 企業 生態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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