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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委員:0-3周歲幼兒教育培訓存監管空白
“2013年9月,國務院法制辦對《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為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將其列入。”
全國政協委員、杭州市政協主席葉明舉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的規定,舉辦學校屬于行政許可范圍,即“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應當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未經許可,不得實施以上教育行為。
但該法第66條對此作了除外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無需獲得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即可實施培訓行為。
而培訓行為與“其他文化教育”存在重疊,很難界定語言培訓、舞蹈音樂、計算機等級等培訓甚至課業輔導是否屬于“其他文化教育”。
“由此,同一種行為既可以是行政許可行為,也可以是工商的一般登記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在現實中造成了混亂。”
葉明委員具體解釋,立法上,3-6周歲(幼兒園教育)有《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因此,各地對幼兒園(3-6周歲幼兒的集中保育、教育)均實行許可制度;而對0-3周歲幼兒的集中保育、教育由于沒有更具體的法律規定,且在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般以家政服務類別登記,采取早教機構,親子活動、托管中心等形式對0-3周歲幼兒提供集中的保育、教育服務。
“事實上,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0-3周歲幼兒的集中保育、教育需求非常龐大,且該階段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也是極度缺失的,亟須國家在立法層面作出明確的回應,為地方立法或政府執法提供依據。”(記者 魏皓奮)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周歲 培訓 教育